MOIO415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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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51
案件id
MOIO4151-4-005-94761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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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五○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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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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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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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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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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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會第四○九次會議審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嗣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陳委員博雅、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張委員有恆及倪委員世標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為召集人,於八十六年四月十日赴現場堪查,並分於同年四月十八日、五月十五日、五月二十日、六月十三日、六月三十日及七月十五日舉行第一、二、三、四、五、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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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本計畫原係為配合台中港之開發建設而擬定,其中劃設港埠專用區面積高達五、○六九公頃,佔全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八‧六八,又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台中港務局所擬「台中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業經層報交通部轉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十六交二三六八三號函核示「原則同意備查」在案,並刻正配合亞太營運中心計畫積極規劃「海運中心」、「物流專區」、「加工出口區」等,本計畫允應及早協調交通及商港之主管機關配合檢討變更,使本特定區計畫之實施得與台中港之建設計畫相輔相成。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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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共通性決議部分修正通過外,其餘部分另行訂期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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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有關共通性決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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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兼顧審議效率及計畫品質,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指示本計畫擬定機關(台灣省政府),應就下列各點迅即辦理本計畫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以符未來都市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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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條文業經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實施,其中已大幅增(修)訂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應辦項目、標準等相關規定,本計畫之下次檢討變更應依上開辦法修正條文辦理,以提升都市計畫之規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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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本計畫自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底發布實施迄今已逾二十五年,並於六十八年奉行政院核定將本計畫區列入十二項建設「開發新市鎮」項下辦理新市鎮開發,惟其推動成效距新市鎮之理想尚有差距,此外「新市鎮開發條例」業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令公布實施,依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計畫區係為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該條例之規定。鑑於本計畫之發展部分已偏離新市鎮型態,因此,本特定區計畫是否仍宜以「新市鎮」方式繼續予以開發建設?請該府儘速檢討報核,並請該府會同相關單位重新研訂具體可行之開發策略(含開發體制、開發方式、權責分工、開發期程、開發內容等),重新修正整體開發計畫報院核定,俾配合辦理變更本特定區計畫檢討變更案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據以實施,以加速本地區之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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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中部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工程路線已奉核定,其中貫穿行經本計畫區南北方向,包含清水鎮、梧棲鎮、龍井鄉與大肚鄉等範圍,並設置梧棲、龍井二處交流道與一處清水旅客服務區,目前刻正另案依法定程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中,預計將對本計畫區之交通運輸系統、土地使用結構、人口產業發展等產生之重大衝擊,亟需配合該重大交通建設,檢討變更本特定區計畫內容,適度調整沿線及交流道附近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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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依行政院核定之整體開發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地區,其中部分之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前經依院頒「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請該府依法妥處,並儘速辦理該地區整體開發,並研究可否於辦理該地區整體開發時,再考量一併依法辦理理撤銷徵收,並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之可行性,俾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公平負擔,以節省政府公帑,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當地之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