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61-審議事項-第一案:福建省政府函請代核定金門縣政府所報「金門特定區計畫(安岐國宅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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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61
案件id
MOIO4161-4-003-75c96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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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第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六年四月十五(八六)閩二建字第八六○三四八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代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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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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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置:金門縣一─四、一─五號主要道路及二─八、二─十一號次要道路所圍地區,面積約二四七‧二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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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由及內容:為提供金門地區未來發展之土地使用,達成土地有效利用之計畫目標(詳計畫書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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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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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請金門縣政府查明補正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福建省政府層轉內政部代為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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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及辦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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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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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執行興建國宅建設時,應依照國民住宅條例之規定,列入年度計畫層報核可實施,並將辦理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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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依照「國民住宅個案興建計畫分工審核注意事項」規定,研擬個案興建計畫(含財務計畫)報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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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分區使用管制及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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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範圍屬自然村者,應依照「金門特定區計畫」之規定,不納入本細部計畫範圍,以利本細部計畫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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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照原規劃意旨,將住宅區提供興建國宅部分,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供國宅使用)」,其餘住宅區,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並應於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列相關使用分區種類及使用管制項目,以利執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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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應依照「金門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詳列各使用分區之使用項目及允許使用條件、強度、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等具體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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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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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內容准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修正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以確保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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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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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細部計畫係屬金門特定區計畫之新劃設都市發展地區,依照行政院修正核定「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之「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部分,應辦理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本案應辦理區段徵收進行整體開發;惟查計畫書敘明「住宅區」部分得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興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之表5-4敘明「『道路』以編列預算『征購』取得,其他公共用地均編列預算,並以『其他』方式取得」等節,核與上開院函規定不符,應予修正維持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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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種住宅區(供國宅使用)部分國有土地之取得,應確實依照國有財產法、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