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6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國軍列管本市苓雅區實踐五村就地改建國民住宅提高容積率都市計畫變更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161
案件id
MOIO4161-4-004-b45b2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六三四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異議案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按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辦理,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案除變更第四種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外,其餘變更計畫內容應修正為「變更第四種住宅區為第五種住宅區」,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圖有關內容。
-
二、本案土地改建眷村時,應整體規劃,與周圍規定適當距離退縮建築,並集中留設開放空間,以改善本地區居住環境品質。此外,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應妥予規劃,以避免影響交通。
-
三、本案私有土地未來改建時,應依「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有關回饋規定辦理。
-
四、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五、計畫案名,請依實質變更計畫內容妥予修正,以資明確。
-
六、計畫圖圖例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修正。
-
七、計畫書及計畫圖之核章,應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補正,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