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61-審議事項-第六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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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61
案件id
MOIO4161-4-008-da2dc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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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九月十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三二七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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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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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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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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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異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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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提經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本會第四○五次會議審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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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擬於公園用地減額使用後,再行提出變更都市計畫,以變更部分公園用地,增加○.二二五公頃住宅區,將使該計畫區公園用地更加不足,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差距更大,故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就該市都市計畫公園綠地面積比例與公共設施用地如何補足,以及後續擬撤銷原公園用地徵收案再辦理市地重劃之可行性等問題審慎檢討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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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准該府八十六年元月九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三○六八號函送上開問題之檢討說明到部,惟其中「擬撤銷原公園用地徵收案再辦理市地重劃之可行性」部分涉及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疑義,刻由本部地政司核處中,又頃准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七六八二號函請提會再討論等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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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考量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部分,前經本部勉予同意減額使用在案,為維護該地區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不宜再降低其公園用地面積比例,故本案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