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61-臨時動議-第一案:內政部為「訂定桃園航空城先期發展計畫─貨運園區暨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辦理禁建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161
案件id
MOIO4161-6-010-4f404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按交通部為配合「亞太營運中心計畫」─「空運中心」短、中、長期發展目標,優先規劃「桃園航空城先期發展計畫」,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提報行政院政務會談,並奉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八十五交三九六九○號函示略以:「准予備查,並請依院長提示辦理。」,其中院長提示二略以:「有關航空城規劃貨運園區及大園特定區計畫,‧‧‧同意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訂定特定區計畫‧‧‧‧」,爰由內政部為該特定區計畫之訂定機關。又該計畫案之規劃單位及開發單位部分,業與交通部協調明訂分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代為規劃」及「交通部」。
-
二、有關申請新訂「桃園航空城先期發展計畫─貨運園區暨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報核部分,已提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四十九、五十一次會議審決原則同意辦理在案,並依「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報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六內三二九五○號函示「同意照貴部擬議意見辦理」。故為配合新訂都市計畫,於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防止先期個別興建行為,造成爾後執行都市計畫之困難及公私權益之兩損,爰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擬辦理該新訂特定區計畫禁建案,特提會討論。
-
三、有關前開規劃單位送部之「訂定桃園航空城先期發展計畫─貨運區暨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禁建範圍說明書」摘述如次:
-
「一、所屬縣市鄉鎮:桃園縣大園鄉。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
-
三、禁建理由:
-
(一)積極配合「亞大營運中心計畫」─「空運中心」短、中、長期發展目標,優先規劃「桃園航空城先期發展計畫」,以積極爭取國際商機,提升國家競爭力。
-
(二)因應現有航空貨運站區面積與設施不足,發展受限等課題,預為規劃貨運園區,以滿足日益增加的航空貨運需求,同時並帶動相關高附加價值製造業與服務業的發展。
-
(三)配合發展亞太空運中心計畫,預為規劃航空客運服務專用區以提供國際轉運旅客所須之商品展示中心、國際會議中心、免稅商店及購物中心等用地,加速國際化空運都市發展,同時並帶動桃園地區之繁榮。
-
四、禁建範圍:
-
(一)貨運園區特定區位於中正國際機場東側(即台四號省道及南崁西東側),台十五號省道南側,台北至中正國際機場捷運系統預定路廊北側。
-
1、東以大園鄉行政轄區界線為界。
-
2、南以台北至中正國際機場捷運系統預定路廊為界。
-
3、西以南崁溪東岸河川治理線為界。
-
4、北距北跑道禁建區南側約五○公尺為界。
-
(二)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位於機場西側(即大園都市計畫區之西側),台十五號省道南側,距中正國際機場約五公里,可藉由台十五號省道經一一○縣道至大園交流道進出中正國際機場。
-
1東以雙溪左岸平整劃設作為東界。
-
2南以六十五分貝等噪音線北側為界。
-
3西以桃四○號道路西側境界線及鄉行政轄區界線為界。
-
4北以台十五號省道南側道路境界線為界。
-
上開禁建範圍相關地理位置詳見圖一。
-
五、禁建面積(一)貨運園區特定區四五‧二○公頃。
-
(二)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二○○‧○○公頃。
-
上開禁建面積合計二四五‧二○公頃。
-
六、禁建內容禁止在禁建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
-
七、禁建期限(一)自公告禁建實施日起兩年內為禁建期限。
-
(二)本新訂都市計畫之禁建,於配合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公告實施日,同時解除。
決議
-
決議:本禁建案原則同意,由內政部迅即報院核定,計畫案案名應修正為「訂定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