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7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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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71
案件id
MOIO4171-2-003-8997a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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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六月廿五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五九九一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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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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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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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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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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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通盤檢討案主要之變更內容,係因曾文水庫優養化嚴重,大壩上游為避免污染水源,以減少開發,變更約一八0公頃之住宅區、旅館區、公園、學校、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為保護區,將土地使用予以較嚴格之管制,並將容積予以降低等,具有正面意義,故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惟各項開發行為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切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依左列注意事項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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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應儘量退縮遠離水體,對降雨初期之逕流應做非點源收集處理設施,以確保水源、水質、水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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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時應儘量集中開發,以利污水集中收集處理,污水處理應符合水源區之放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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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開發時造成不良影響,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