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7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壢(龍崗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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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71
案件id
MOIO4171-2-004-77d07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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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一、四八二、四九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一六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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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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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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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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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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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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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案第一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部分,變更位置位於農業區中間,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不適當,且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另行考量作其他適當用途,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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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變更案第五、六、十三案擬變更之附帶條件除「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外,並應增列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之期限,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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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案第十四案工業區(四.五七公頃)為住宅區,為避免損及原工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有合法工廠之權益,本案應註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俟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檢附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協議書、自願捐贈或捐獻計算式、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遷廠計畫書等相關書件,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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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案第十五案,擬縮小龍崗路寬度三十公尺為二十公尺部分,為避免影響區內主要聯外道路之交通順暢,本案暫予保留,俟有替代性道路及對交通流量作深入分析後,再行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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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區內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惟為避免變更後增加使用強度,影響工業區環境品質,應針對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列退縮建築及綠化、美化等相關管制內容,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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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區內公共設施面積劃設不足部份,同意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因本次通盤檢討僅變更第十四案擬變更部分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劃設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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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圖之核章,請依照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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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莊○庚等二人(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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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等所有土地申請變更為工業區面積未達一公頃,但檢討結果面積達四公頃,將他人所有土地一併納入變更,超出本人所提意見範圍,影響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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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所有土地面積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後,基地所剩不足設廠,故請取消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否則請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不予變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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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取消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否則請撤銷變更,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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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變更案第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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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考量工業區劃設之完整性,及依行政院函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一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規定,故本案所提意見不予採納。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黃○浩等三人中壢市後興段87、88地號(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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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等土地係屬農業區「建」地目,無變更為工業區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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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號土地與「工三」工業區相鄰,但原工三係外商工廠,已於數年前遷廠出售,現正興建作倉儲批發業使用,故相鄰土地不宜再變更為工業區,請維持原計畫農業區或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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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變更案第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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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考量工業區劃設之完整性,及依行政院函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一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規定,故本案所提意見不予採納。
陳情編號:
三
陳情人:
桃園縣政府函轉謝○興先生中壢市振興段六二一地號(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七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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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該地區都市計畫於七十二年九月公告實施,民所有土地公告為國宅用地。惟凡以台灣省國民住宅基金價購之公有土地,需依省函規定於土地登記簿內註明為「國民住宅用地」,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之「貸款人民自建」及「獎勵投資興建」所生之法定抵押權為確保債權,比照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國民住宅用地」字樣加註,民所有土地非以上所屬之「國民住宅用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四
陳情人:
洪○成中壢市平寮段一五一四地號(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六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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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必須與鄰地交換分合者,經雙方同意外,必須層報內政部核准。查本案將私人土地劃在國宅用地範圍之錯誤,應主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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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更正案而非變更案,業於八十二年經省都委會第四六一次會審決,同意變更在案。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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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延再延迄已十七年之久,敬請從速處理同意准予先行發布實施。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五
陳情人:
和祥企業公司中壢市埔頂段161-7、-8、-10、仁美段548號(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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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係屬現有合法工廠,於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經政府核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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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壢龍崗地區都市計畫將本公司用地規劃為農業區,當時因擬擴廠並於七十六年依照「無污染性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都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向桃園縣政府提出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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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案自申請迄今已歷時十年;本公司現因國內經濟發展環境變遷,產業結構改變,原生產產品已無競爭條件,原擬擴廠計畫已無存在之條件及需要,本公司己無意願繼續經營工業發展,將俟國內未來產業結構調整後,再另行考量作其他適當用途。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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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變更案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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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位置位於農業區中間,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不適當,故同意和祥企業公司所提陳情意見,維持原計畫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