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01-宣讀/確認事項-六、宣讀本會第四一九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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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01
案件id
MOIO4201-1-001-de77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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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興建宜蘭縣頭城鎮石城社區活動中心所需之「機II-二」用地部分,經現場勘查,該基地面積僅約六六0平方公尺,現況為須經由毗鄰石城漁港進入之空曠草地,其面向海岸部分為已闢建之混凝土平台,作為漁港曬網、漁具堆放或停車等使用,後側鄰近鐵路用地,另由後側上方濱海公路邊側平台進入約二十公尺始能通視該基地位址,又案經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觀東企八六字第二四0二號函「原則同意」在案。本案小規模之開發似對周邊景觀影響不大,為加強維護該地區景觀風貌,建議除增列下列各點附帶條件外,其餘部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將來申請建築時應徵詢東北角風景管理處之同意)通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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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除核定案件第十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景觀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決議文後段文字,增列「並依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本會專案小組現場勘查結論(詳如附錄)中增列之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外,其餘部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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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本會專案小組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景觀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赴現場勘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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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擬變更後機關(機II-二)用地之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五公尺或一層樓,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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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基地之GL線以該基地面前之混凝土平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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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後側毗鄰鐵路地區應植栽喬木綠化予以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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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外,有關擬興建宜蘭縣頭城鎮大里社區活動中心所需之「機II-三」用地部分,雖經本會第四一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惟經赴現場勘查,考量該基地緊臨濱海公路,爰建議增列「機關(機II-三)用地應退縮四公尺建築,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且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等附帶條件,以減低對周遭環境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