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0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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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01
案件id
MOIO4201-2-003-274c2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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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五九七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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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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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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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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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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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變更理由係於「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因彰化稅捐處搬遷需要,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並附帶條件註明:「未來彰化稅捐處舊址應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滿足公共設施需求」,為維護當地生活環境品質,本案應先查明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與本變更案之公園用地面積增減情形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