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0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工十一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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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01
案件id
MOIO4201-2-006-5ea33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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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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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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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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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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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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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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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八十六年元月三十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一六八號函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以下稱審議規範)之規定,本案開發方式採「自願捐贈土地」及「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應將計算式納入計畫書中,並補附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自願捐贈土地協議書或由申請開發者自願全部負擔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之協議書,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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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附帶條件之規定,應依前揭審議規範五-(四)之規定予以修正為:「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並以自願捐地或捐獻代金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公共設施建設後,始得申請發照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三、本案將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故同意申請變更面積扣除自願捐地部分土地後,應再提供百分之三十,留供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於細部計畫中再予劃設,並於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周邊臨近工業區部分,應自邊界考量適當之退縮(包括道路)十公尺以上,並妥予綠化植栽以為隔離,以確保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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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檢附業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審查結論,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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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予以補正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