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0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原「工四」、「工五」、「工十」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局部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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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01
案件id
MOIO4201-2-007-651b4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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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五四一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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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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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新店市北新路以西、中正路以東、民權路以南所圍之原「工四」、「工五」地區,面積約五‧四二公頃。新店市中興路西側、寶橋路南側、中正路以北之原「工十」地區,面積約九‧八八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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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本三工業區自七十六年五月一日發布實施該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降,因變更之附帶條件無法執行,區內土地形同禁建,影響民眾權益及阻礙都市正常發展甚鉅,爰依據內政部都委會第三二四、三二六次會議決議及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九次會議決議辦理局部通盤檢討(詳計畫書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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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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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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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原「工四」、「工五」、「工十」變更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修正案)」,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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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工四」、「工五」、「工十」變更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部分,修正如次,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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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點規定「地主於新建、重建、整建時應提供二十%公共設施用地,以為公眾使用」部分,均修正為「地主於新建、重建、整建時,應經法院公證具結後,自願捐贈二十%公共設施用地,並視實際需要留設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提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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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點末段略以:「...得依法定程序按公告現值加四成方式以代金繳納」部分,均修正為「...得於新建、重建、整建時,經法院公證具結後,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折算代金捐獻,並由當地縣政府或市公所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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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工四」、「工五」之附帶條件第三點及原「工十」之附帶條件第四點部分,均刪除,以維一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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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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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意見及理由│台灣省都委會決議│本會決議│├──┼──────┼────────────────┼──────────┼────────────┤│一│國產實業建設│一、建議取消零星工業區之劃設,維││一、建議意見一,併前揭決│││股份有限公司│持本區純住宅區之規劃或將零星││議文二-(三)。│││林嘉政君│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二、建議意見二,為維公平││││二、「工十」部分應取消提供百分之││原則,歉難採納。││││二十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二│吳淑霞君等│一、關於損地百分之二十部分,應逕││併前揭決議文二。││││予更改為以公告地價加成繳納代││││││金方式實施,而繳交代金之標準││││││,應以七十七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二、請明訂於新建、重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向台北縣政府繳納。│││├──┼──────┼────────────────┼──────────┼────────────┤│三│楊賜興君等│無條件還民等原有住宅區之權益,並││洽悉。││││儘速依縣都委會、省都委會審議決議││││││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