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01-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擴大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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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01
案件id
MOIO4201-2-008-f258a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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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四月十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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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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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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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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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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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嗣經提報本會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四○○次會議審決,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決議各點(詳附錄一),就計畫內容研提補充及修正資料循程序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七○七○八號函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一六二一二二號函檢送補充修正資料到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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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以本部再陳報行政院就原報院有關「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方案」(草案)四、建議對策(二)部分,請明確核復一案,業奉行政院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台八十六內○五二六七號函核示,並列入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一一次會議議程報告案件第一案,特將前開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函送之本計畫案補充修正資料提報該次(第四一一次)會議並經審決,請該府轉知應依照決議各點(詳附錄二)再研提補充資料暨相關文件,並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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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八六府都二字第七三七四一號函檢送本計畫案補充資料暨相關文件到部,特再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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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確保本擴大計畫案規劃內容確實具體、可行,避免造成都市無秩序之蔓延發展,本案除左列各點及本會第四○○次、第四一一次會議決議應修正事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轉知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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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就本擴大都市計畫案如何考量該地區未來都市發展相關之住宅、醫療、文教、社會福利等政策需要及發展課題、因應對策,以及如何據以核實檢討、預測及規劃擬擴大面積,研訂具體之計畫目標、整體發展構想、及相關計畫內容(如人口產業引進、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設施、都市設計、分期分區發展等計畫)等等,補充具體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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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就本案擬實施區段徵收之財源籌措、財務自償性等,由嘉義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至少應列表分析區段徵收計畫之規劃及執行所需工作項目及費用,擬開發取得公共設施之項目、數量、所需開發費用,經費來源或財源籌措、預估現金流量、預訂開發時程、與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配合等項目),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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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就本案擬劃設八十公頃「醫療專用區」設置綜合醫院、慢性病院、護理專校、養生社區等各使用項目乙節,詳予說明各使用項目所需面積及設施內容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暨修正之經過,並應至少就左列各點,補具「醫療專用區」之開發建設計畫內容概要,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資明確,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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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暨修正後之「醫療專用區」各使用項目之面積及設施內容計畫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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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及財務計畫,至少應包括開發方式、開發主體、經費來源、預估現金流量及預訂開發時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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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專用區」所需用地如擬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取得,應詳予分析說明其對於區段徵收財務自償性之衝擊,以資明確可行,並應敘明開發主體為嘉義縣政府,未來將由該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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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案內區段徵收範圍之劃定,以及擬將現有聚落排除在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外乙節,應依行政院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三五二號函示「既成社區、聚落或建物密集地區,於規劃都市計畫時,儘量以不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為原則。如有必要納入者,在不影響都市計畫規劃之前提下,儘量予以保留,並依..規定,切實檢討調整其公告土地現值」規定查明妥予處理,並將查明處理之具體結果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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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劃設九個文教區,以保留開發彈性、供民間興學乙節,原則同意,並應補充說明其開發方式;如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並應詳予說明其對於區段徵收財務自償性之影響,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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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規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擬訂完成之期限,並規定:「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完成、確定建築線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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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將都市設計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提昇該地區生活環境及都市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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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上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棄物收集場所、垃圾焚化爐、掩埋場等環保用地,並配合各項設施之開發進度研訂實施計畫,分年執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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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廣場、兒童遊樂場,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規劃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有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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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內各使用項目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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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災害防救方案」相關規定,選擇適當區位,設置必要之公共停車空間,並研訂都市防災計畫,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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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四○○次會議審議「擴大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案」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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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本部報奉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台(八十五)內○○六○九號函原則同意,並經提報本會八十五年二月六日第三九七次會議報告之『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之近程措施─『經台灣省政府依法核定之都市計畫案,除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所定行政命令或規範者,應決議再予修正報部逕予備案外,其餘均不作實質審議,即由本部都委會決議准予備案』,惟經查本備案案件尚有牴觸『上級所定行政命令』者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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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奉行政院秘書處交議『台灣省政府函為嘉義縣政府為配合中央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需,擬申請辦理擴大縣治所在地都市計畫,以取得醫療專用區』乙案,經本部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左列結論,並經行政院八十四年二月四日台八十四內○四○八六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照本部研商結論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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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則同意,並請衛生署就本案醫療專用區之綜合醫院、慢性病院;教育部就該區之護理專校;內政部(社會司)就該區之養生社區等所需之面積及設施內容予以核定後,修正本案之規劃面積,並考量高鐵太保車站用地之發展需要,由嘉義縣政府予以整合規劃後循都市計畫程序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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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劃設八十公頃『醫療專用區』設置綜合醫院、慢性病院、護理專校、養生社區等各使用項目,所需之面積及設施內容,迄未由計畫擬定機關(嘉義縣政府)依前開本部研商結論,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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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計畫書第七二頁所載擬劃設『醫療專用區』八十公頃,以及第四四、四五頁所載之該專用區內綜合醫院、護理之家、護理專校、老人養生社區之『設施規模計畫表』等計畫內容,屬未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核定,即由擬定機關自行規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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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內政部社會司所提意見,『家庭化、社區化、均衡化、民營化』是政府規劃老人福利服務的原則,本案擬設置收容七千人佔地三十五公頃之老人安養社區,有違上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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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為確保擴大計畫內容之確實、可行,避免造成都市無秩序之蔓延發展,並求充分考量本案都市發展之相關政策、需要及課題,本備案案件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左列各點,就計畫內容研提補充及修正資料循程序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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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確實依照本部八十四年一月五日研商會議結論辦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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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實依照前開本部研商結論,研提本案『醫療專用區』各使用項目之面積及設施內容計畫概要,報請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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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區域之發展趨勢,及原有縣治計畫地區之開發執行情形、人口產業引進狀況等,通盤檢討原縣治計畫及本擴大計畫案之整體發展需要及目標、應配合檢討規劃事項,以及『醫療專用區』劃設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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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本案各中央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所提意見,依左列各點,重行檢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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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核實整合規劃『醫療專用區』之面積規模,並重行檢討確立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以及原都市計畫地區整體發展之需要、課題、政策目標、策略,以及整體發展構想、需求面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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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前項所擬之構想及面積需求,重行檢討擬訂擴大計畫之範圍及規模,並擬訂人口引進策略,以及交通運輸、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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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之擴大計畫面積規模,重行考量區域人口發展趨勢、可能引進人口、人口及產業發展策略、未來實際可引進人口,以及計畫之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服務水準、容積率規定等因素,核實計算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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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前項推估之計畫人口,重行推估該擴大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暨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並重行審慎核實估算都市發展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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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提財務計畫與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相關資料,至少應列表分析擬取得公共設施之項目及數量,開發主體、經費來源、預估現金流量及預訂開發時程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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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專用區』之開發建設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左列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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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開決議貳辦理報核、並經重行核實整合規劃後之『醫療專用區』各使用項目之面積及設施內容計畫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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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及財務計畫,至少應包括開發方式、開發主體、經費來源、預估現金流量及預訂開發時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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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專用區』所需用地如擬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取得,開發主體應敘明為嘉義縣政府,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嘉義縣政府辦理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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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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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第九十一頁所敘,擬將現有聚落排除在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外乙節,請查明是否符合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略以『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二)計畫書第七十二頁所敘,擬劃設九個文教區,以保留開發彈性、供民間興學乙節,除確屬為獎勵私人興學者外,應依計畫內容實際需要,核實劃設國中、國小用地,以利執行,並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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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規定開發期限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研擬納入都市設計相關內容,以提高生活環境及及都市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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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上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棄物收集場所、垃圾焚化爐、掩埋場等環保用地,並配合各項設施之開發進度研訂實施計畫,分年執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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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廣場、兒童遊樂場,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規劃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有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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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災害防救方案』相關規定,選擇適當區位,設置必要之公共停車空間,並研訂都市防災計畫,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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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納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由本部營建署擇期安排本會委員前往實地了解擬擴大嘉義縣治計畫附近地區實際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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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一一次會議審議「擴大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案」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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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應依照左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暨相關文件,並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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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就本案實施區段徵收之財源籌措、財務自償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等,由嘉義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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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規劃之『醫療專用區』內擬設置綜合醫院暨護理之家之病床數,涉及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原則同意由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設置嘉義分院之申請許可案;為避免影響未來實施區段徵收後醫療專用區開發之公平性,應檢附由該院出具之書面文件,承諾該院如無法經由法定程序取得該醫療專用區之土地,該院將無條件同意放棄前開經行政院衛生署原則許可之病床數,並由依法取得該專用區土地者,另依醫療法規定擬具建院計畫,依行政程序報該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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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就擬設置『老人安養社區』之規劃內容,依當前政府規劃老人福利服務『家庭化、社區化、均衡化、民營化』原則,修正計畫書、圖,並備妥補充資料報由內政部社會司同意,並應檢附相關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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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就擬設置之私立護理專校,檢具由教育部原則同意設置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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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就本案內各使用項目之開發行為,是否屬『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規範者,研提補充說明資料及後續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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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內商業區之規劃,應配合毗鄰之高鐵嘉義車站特定區計畫(草案)規劃內容,重行作整體規劃,以避免未來商業區零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