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0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觀音山區域公園、保護區為旅遊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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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01
案件id
MOIO4201-6-012-88896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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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一六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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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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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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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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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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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六六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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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請台灣省政府補充變更理由、內容等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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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八六九五四號函復略以:「‧‧‧二、有關本案貴部都委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六六次會議決議請本府補充變更理由、內容等相關資料,經函請規劃單位省住都局函復稱:有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所提供之說明資料,其中第參項規劃構想及第肆項規劃內容兩部分,係住都局市鄉處依『觀音山旅遊專用區細部計畫』案之規劃構想摘錄部分提供旅遊局彙整,本府對本案變更理由、內容等另無意見,仍請依本府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一六五號函送之有關書圖核辦。」,經提請本會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三七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補充變更理由、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研提具體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八、案經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四府都一字第一四九八○四號函檢送本案細部計畫原則與構想說明書二十八份及變更示意圖一份到部,經提請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八六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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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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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九五二六七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一七三六三九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特再提請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三日第四○七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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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請黃委員世孟擔任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並就坡度、建築物高度、容積率、道路系統、容量、寬度、停車場用地、污水處理設施之配置及胡振聲君等陳情意見等,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並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請黃委員世孟、侯委員錦雄、歐陽委員嶠暉、陳委員博雅、許委員坤南、倪委員世標為專案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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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開專案小組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會議,且獲致結論。本部營建署曾分別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十六營署都字第○六○○九號函及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八十六營署都字第五四一四四號函催請台灣省政府儘速依上開專案小組結論辦理見復,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六府都一字第一五五八九二號函送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乙份到部,經送請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黃委員世孟核閱,並獲口頭指示「本案逕提大會討論」,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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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九五二六七號函送計畫書圖及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六府都一字第一五五八九二號函送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三八六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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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胡振聲君等陳情將台北縣八里鄉小八里分段風櫃斗湖小段二七九、二八0、一八0-九、二七九-三、一五六-三、一五六-十五等六筆土地約四公頃風一土地變更為風二、風三或風四乙節,按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說明,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六台省都字二九四0號函復略以:「第一種風景專用區規劃原則為位於環山路所圍地區,具有自然地形,地貌且構成觀音山優美天際線之山丘,劃設為風一。」在案,有關胡君等陳情意見,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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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都委會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四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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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將觀音山區域公園、保護區修正變更為觀音山風景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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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修正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併辦理,法令依據除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並應增列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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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參照所報本案細部計畫原則與構想說明書規定,分別敘明及標示觀音山風景專用區之細分區,並明訂各細分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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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觀音山風景專用區內現有軍事設施,應列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允許土地及建築物其繼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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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觀音山風景專用區之經營管理計畫應請列入本計畫書內規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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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為維護觀音山地區更佳之旅遊環境品質,本變更案准予修正通過,俾規劃建設成為觀音山風景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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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國防部代表委員於專案小組會中口頭建議,將海軍龍形營區土地(台北縣八里鄉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二五-八、六八三-七、六九0-一、六九一、六九二-二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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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觀音村長陳聰貴於專案小組會中口頭建議於凌雲路旁設置集會所乙節,同意台北縣五股鄉公所八十六年八月六日八六北縣五民字第一四三三五號函送地籍資料及其事業、財務計畫,將該鄉觀音坑段福隆山小段00三、00三-一、0二二、一八五、一八六、一八七、一八八、一八九、一九六地號等九筆土地規劃變更為機關用地,作為興建活動中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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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中,所提出之八里鄉公墓範圍圖變更為公墓用地,並請觀音山風景區管理所負責,妥善規劃公墓內之道路系統,且避免景觀上之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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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摘要表變更法令依據漏列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並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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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依本會決議修正通過之實際變更內容,重行修正本變更案名稱,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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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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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一)基地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得整地建築,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者,以作為開放空間使用為限,不得整地建築;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者,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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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三)本風景專用區,除第一、四種風景專用區外,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為國防、機關、社區活動中心及公用事業所需之各種設施。(申請基地不受附帶條件最小規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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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爾後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有關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所提意見,應於本會第一次審議該計畫案前提出並予參考審議,逾期不再提會討論,以利本會審議工作之進行」,本案提請本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六六次、八十六年一月三日第四0七之會議審決及專案小組審查結束後,左列逕向本部所提意見,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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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鉊田君等陳請將五股鄉成子寮段北勢坑小段三九○、四○○、四○四、四○四─二、四○四─六、三二三─一、二四六─一○地號所圍地區,為渠等數萬人之先人埋葬已久之墳墓地,現場墳墓密佈,數量無法計算,如欲全面以遷葬方式整治,除安葬地點不易尋覓外,更將造成二度濫葬及人力、物力之浪費,造成民怨與抗爭勢所難免。敬請體恤實情,據實變更為墳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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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省議會秘書處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土○字第八四○三八─二號函送該會劉議長炳偉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召開陳國傳先生等陳情案協調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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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傳君等陳為林口特定區內五股鄉成子寮段北勢坑小段三○七、三○八、三○九、三二三、三二三─一、三三六、三三六─一、三四○、三四○─一、三四○─二、三四一、四○四─六、四○七、四○九地號土地實際上均為渠等先人埋葬已久之墳墓地現場墳墓密佈,如欲全面以遷葬方式整治除安葬地點不易尋覓外,更將造成二度濫葬及人力、物力之浪費,造成民怨與抗爭勢所難免,敬請體恤實情,據實變更為墳墓用地,使其合法化且統一規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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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議長炳偉調處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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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條第四種風景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規定項目下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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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公有土地部份原則由觀光主管機關負責整治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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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涉及區內私有土地部份則由民間提出申請開發並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或請求觀光主管機關合併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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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八六旅觀管字第二三六號函略以:「有關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函請將其觀音山多工制中繼站用地都市計畫變更案,本局同意將本案併入本風景專用區計劃中辦理,請查照。」三、本變更案公布實施後,請台灣省政府督導所屬交通處旅遊局暨觀音山風景區管理所、當地縣政府,確實依計畫書規定執行,計畫範圍內相關開發行為及設置任何設施,不得違反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