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台北縣新莊塭仔圳地區合法房屋美華新村自救會劉○仁莊○雄蔡○音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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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案中之4之號道路貫穿文小五北側之密集合法房屋-美華新村,有違省都委會83.12.27決議一:公共設施用地重新規劃時以避開合法房密集部分。故應另擬適當動線劃設,並將寬度縮小為十五或二十米;特二號道路建議闢為封閉可高架道路,橋下設活動中心、文化中心、圖書館..等,並於兩側闢建各十五米之單行道,如此足夠舒解車流,並保留我密集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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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七」係塔寮坑溪,其為後港地區主要排水溪流,加蓋作公園,將來整治、疏通困難,更影響排水,且計畫區外無法開闢公園或八米以上道路,建議其南側之綠帶及道路用地移至停四南側,6之道路適度隔離工業區與商業區,避免拆除公七南側的密集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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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七南側之無污染性合法工廠,符合乙種工業區設置條件,建議比照北華工業的零星工業區,劃出重劃範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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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將美華新村納入「變更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防洪三期拆遷安置方案暨省區段徵收五年計畫案)」市地重劃案內,應將我等密集房屋排除於計畫範圍外,無附帶條件逕行變更為住宅區,並比照不用負擔任何開發費用之輔仁大學、三個零星工業區,還我舊都計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