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21-臨時動議-第一案:福建省政府函為代核定「變更連江縣政府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部分風景區為公用事業用地『海水淡化廠、風力發電廠』)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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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21
案件id
MOIO4221-6-004-1c1ee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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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政府都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八六閩二建字第八六一三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代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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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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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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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為改善連江縣南竿地區飲用水與一般飲用水之水源供應穩定,設置海水淡化廠與風力發電廠之所需用地變更(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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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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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部分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福建省政府層報內政部逕予代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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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海水淡化廠與風力發電廠開發興闢時,應儘量以不破壞原始地形地貌為原則,並加強植栽綠化美化,以確保毗鄰風景區之優美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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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之核章,應請依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