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31-審議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覆議「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二苓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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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31
案件id
MOIO4231-4-002-c652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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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本會第四一○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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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編號第十五號部分,河道用地開發方式擬納入『變更高雄市政府大坪頂特定區一號道路毗鄰地區都市計畫並擬定細部計晝』案中一併辦理區段徵收,以取得相關都市發展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理由有欠周延,應予維持原計畫;惟如高雄市政府重行檢討擴大都市發展用地之必要性及河道用地劃設之區位,並詳予評估各種開發可行性後,得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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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高雄市政府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七九七一號函請覆議,經核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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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實施容積管制部分,同本次會議核定案件第二案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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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逐步建立都市設計制度,請高雄市政府應配合訂定都市設計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對於計畫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大規模開發地區之建築物(如區內之眷村改建案)、特種建築物等,優先實施都市設計,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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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依照八十五年十一月發布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部分第一、二、三、四、五種住宅區為第一、二、三種特定商業專用區,以及變更編號第十一案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均應於計畫書中補列原主要計畫書敘明之回饋負擔方式規定,以符規定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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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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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第四、七號部分,除鄰接臨海路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修正為『園道用地』外,其餘變更為道路用地,並附帶規定於規劃興闢該園道時,應配合鄰接之住宅區妥予劃設適當之人行步道、自行車專用道、綠帶等設施,加強綠化植栽,以確實提升園道功能,並維住宅區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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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編號第六號部分,修正為沿原計畫道路西側向西變更二公尺寬之部分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至沿原計畫道路東側之住宅區(含部分眷村土地及台糖公司土地)維持原計畫,惟上開住宅區部分,應妥予規劃實施都市設計,建築線向東退縮至少二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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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第十號擬變更部分『公二』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為維公園用地之完整使用,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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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第十三號部分,除擬於第五十二期重劃區內之宏平路、高松路附近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八公尺計畫道路用地部分,顯未配合鄰近既成道路妥予調整劃設,應予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儘量供作人行步道使用,以維住宅社區環境品質。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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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第四一○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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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第四、十二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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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高雄市政府所提覆議理由,除變更案第十三案重劃區內之計畫綠地外,其餘原本會第四一○次會議決議變更為園道用地或道路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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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為兼顧人車分離行人安全,並利毗鄰該計畫綠地之住宅區申請建築,上開原計畫綠地部分,應加註得兼作人行步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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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本案之修正,本會第四一○次會議決議文中,實質變更案第七案擬將中鋼臨港線鐵路用地全線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配合修正變更加註附帶規定:變更後之道路用地,應至少留設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面積,作為綠化、開放空間,加強植栽綠化,以提高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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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編號第十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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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提高警察派出所使用乙節,為避免破壞原公園功能及服務水準,高雄市政府所提覆議理由及內容不予採納,應維持本會第四一○次會議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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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第十三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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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後,原擬變更內容尚無礙當地交通運輸系統之通暢,採納該府所提覆議,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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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第十五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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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整體都市發展需要及大坪頂雨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採納高雄市政府所提覆議理由,除本變更案之南北兩側水道用地與計畫道路間,應變更留設三至五公尺之綠地,加強綠化,並兼顧道路系統之平順及親水功能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原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