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3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市凹子底地區原農十六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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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31
案件id
MOIO4231-4-003-73d34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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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七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五七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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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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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高雄市博愛路以西、中華路以東、大順路以北及明誠路以南圍成之地區(不含中華路以東深二十五公尺之十七期重劃區及龍華國小之大部分),面積約六六.八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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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配合捷運系統及都會區發展趨勢,發展該地區成為─新商業中心結合內惟埤文化園區成為高雄都會區之新都市中心(計畫書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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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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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及補充說明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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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高雄市政府為配合發展高雄都會區之重要新都市中心建設,為確保計畫品質,應確實要求周延之公共設施之配置、都市設計、都市防災、交通運輸等規劃設計及改善,以落實計畫目標,促進地方繁榮。同時,本案既屬重要新都心建設,對於辦理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評估與先行協調事宜(包括事業及財務計畫、參加區段徵收民眾之意見溝通協調、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住宅區、商業區者之開發期限等),相關之評估文件及協調情形及因應措施應切實依規定辦理,並於細部計畫書中規定之,以避免執行困難,延誤開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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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內容部分(一)應確實依照本會第三七六、三八七次會議決議文,對「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表列劃設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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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管制規定部分:1、除第五種住宅區之建蔽率應修正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第五種商業區修正變更為第四種商業區,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管制規定應比照第四種商業區之規定修正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以維環境品質。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併同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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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部分:查計畫書第參章第三節及圖3∣1敘明擬劃設第三、四、五種住宅區及四、五種商業區,惟計畫書表3∣1敘明劃設住宅區、商業區,應請查明確實修正之。其次,上開各種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及核准基準,並應確實於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妥予規定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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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特定專用區部分,查計畫書第參章第三節僅敘明簡略之使用項目,應請該府確實查明實際需求,於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妥予規定其允許使用項目及核准基準,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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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中應規定:「計畫區內各建築物、各項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公共工程(含捷運及其附屬設施)均應經都市設計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以維護整體景觀及環境品質。」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條部分,併同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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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書中應確實比照本部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落實親山親水計畫,規定應加強維護具有保留價值之樹木及既有行道樹,加強綠化植栽,並對街道傢具設施、行人徒步空間、自行車專用道及無障礙空間等妥予規劃配置。各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並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度長度之緩衝車道,以維都會生活品質及洽公民眾、校園師生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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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第十五頁敘明停車場用地得以人工地盤與對側公園、特定專用區、廣場等用地銜接,以加強人行疏散乙節,立意甚佳,應確實協調工程單位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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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書第二十頁敘明:「除公園、廣場之地上外,均得允許作多目標使用」,惟該頁表3∣7表明「學校、廣場、公園得依多目標使用規定辦理」,二者並不一致,應請查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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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注意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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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揭配合計畫內容之修正事項外,左列各點應請併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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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條第二項有關依限申請建築開發獎勵容積規定部分,准照該府補充說明資料及口頭說明意見,獎勵增加之容積率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其級距與鼓勵基地之環境維護、簡易綠美化、公共藝術品設置、開放供公眾使用等附帶條件,由該府配合實際需要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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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條有關醫院應附設裝卸空間單位數部分,其總樓地板面積規定應照該府補充說明資料及意見,訂正為「三、○○○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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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八條有關人行道應綠化植栽造景部分,原規定「其自牆面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內得栽植花壇、灌木或造景,令其間三公尺部分應專供人行使用」乙節,修正規定為「其自牆面線起算四‧五公尺範圍內應專供人行使用,並得栽植花壇、灌木或造景」,以利提供充足人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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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七條有關不透水鋪面設計規定部分,准照該府補充說明資料及意見,比照該市甫於八十五年六月六日高市府工建字第一七二五五號函發布實施之「高雄市綜合設計及高層建築實施綠化規定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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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配合增列計畫區內各指定建築物、各項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公共工程(含捷運及其附屬設施)之夜間安全照明,以及主要聯外街道或交通場站應劃設公車專用停車彎與加強綠化植栽隔離等規定,以維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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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都市設計其他未盡事項,得由該市都市設計委員會補充規定之,並依該委員會審查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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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