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4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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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41
案件id
MOIO4241-2-002-d5ca7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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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二八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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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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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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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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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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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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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案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不足乙節,同意台灣省政府、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之理由:案內運輸兵學校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劃設約四公頃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區東南側劃設風景區約二十四公頃,及擬變更工業區(一一‧三二公頃)為商業區部分,未來亦會增設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另本次通盤檢討並無增設住宅區等,爰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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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部分,為避免指定後增加使用強度,影響工業區環境品質,應增列至少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及綠化、美化等相關管制內容,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同時,針對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之各種商業行為,應另訂改善環境品質之使用管制事項,以確保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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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第十一案:擬變更工業區(一一.三二公頃)為商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惟為避免損及原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有合法工廠之權益,應註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於計畫書、圖中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示,俟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協議書、自願捐贈或捐獻計算式、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遷廠計畫等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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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第八案:擬變更道路、保護區(合計八.八六公頃)為殯葬專用區(八.六三公頃)、保護區;及變更第十六案擬變更保護區(二.三六公頃)為寺廟專用區等開發使用項目,如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按其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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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第十六案:擬變更保護區(二.三六公頃)為寺廟專用區部分,應參考本部研訂完成之「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寺廟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議規範(草案)」辦理,並請該管地方政府(台北縣政府)民政、建管、都計單位會同核實查明相關事項,如符合上開草案規定者,得就其確定範圍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並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以利管理,如不符合規定者,仍應維持原計畫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