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4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覆議「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四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第九點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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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41
案件id
MOIO4241-4-007-9630d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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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五○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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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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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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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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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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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會第四○九次會議審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嗣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陳委員博雅、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張委員有恆及倪委員世標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為召集人,於八十六年四月十日赴現場勘查,並分於同年四月十八日、五月十五日、五月二十日、六月十三日、六月三十日及七月十五日舉行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並提八十六年八月一日本會第四一五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共通性決議部分通過外,其餘部分另行訂期再行討論。」,嗣再提八十六年九月九日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請該府併八十六年八月一日本會第四一五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各在案(詳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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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三四一九號函請覆議有關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四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第九點部分,經核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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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第四一五、四一八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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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十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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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覆議擬自本計畫第五十一鄰里之住宅區往東延伸劃設十五公尺計畫道路與特二號道路連接乙節,按第五十一鄰里之住宅區係原劃設為低密度發展之『住一』,其計畫道路應屬鄰里性出入道路層級性質,如直接銜接聯外主要道路,核與道路系統規劃原理不符,且將嚴重破壞該鄰里單元住宅區之居住安寧與環境品質,故本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於計畫書、圖中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示,請台灣省政府就本計畫區整體規劃之交通道路系統層級,重新檢討該第五十一鄰里之低密度住宅區之交通需求,研擬增設該鄰里住宅區聯外道路之替代方案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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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八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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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覆議擬提高本要點修正後條文第八點之「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乙節,同意採納台灣省政府覆議意見及該府列席代表會中口頭建議,修正「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為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以應地方實際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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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即原條文第十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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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覆議擬刪除本要點原條文第十條,及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決議文「考量『第二種住宅區』原係於大肚山台地規劃之低密度住宅區,為維護該地區居住環境品質及增加開放空間,保留該條次及前段條文之精神,並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前院,前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其中外側二公尺部分應予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籬。』,俾與人行道結合提供公眾使用。」乙節,查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決議文之意旨,係為確保原規劃大肚山台地低密度住宅區之計畫品質,上開決議文並無不妥,惟考量地方實際發展需求,本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於計畫書、圖中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示,請台灣省政府及台中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面臨十五公尺以上得容許作商業行為使用之住宅區範圍,並妥予研析是否適宜設置騎樓之可行性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