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5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第三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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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51
案件id
MOIO4251-6-003-55bbc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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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四一一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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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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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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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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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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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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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應屬通盤檢討性質,本案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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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二頁本計畫案變更位置,應配合整體開發要點第二條之適用範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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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本地區地形、地質、坡度等分析資料及公、私有土地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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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體開發要點第八條、一,應修正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後一年內提出市地重劃計畫」,確立開發主體,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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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體開發要點第十條,應增列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符合本會第三九七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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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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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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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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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內各使用項目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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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書文字錯誤部分應請補正,並加蓋校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