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6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台灣省部分)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261
案件id
MOIO4261-4-001-dfbbd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五四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書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圖。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案經本部先行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陳委員博雅、施委員鴻志、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侯委員錦雄、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倪委員世標等組成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並舉行審查會議,研商獲致具體結論,特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請台灣省政府審慎研提補充資料後報部由本案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優先處理原則之確定(一)計畫內容部分1大坪頂特定區計畫係行政院選定之十二項重大建設中大坪頂新市鎮之主要開發範圍,遲未有效開發,影響甚鉅,允應加速引導建設,早日達成計畫目標。
-
2本次通盤檢討主要目的為配合行政院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八十四內第○五八○號函示略以:「同意解除‧‧‧『須俟高雄市政府高坪特定區開發建設,人口達適當規模方能進行開發』之限制,‧‧‧並請高雄縣政府自籌財源及以一般都市之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檢討變更開發時序及開發主體;並配合全面實施容積管制政策,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納入容積管制事項。
-
3為爭時效,計畫書圖之變更內容中,凡屬配合前揭檢討變更開發時序、開發主體及實施容積管制,不涉及重大人口及產業發展變動或特殊情事者,應優先審定,俾利推展建設。
-
4開發時序及開發方式部分,原則同意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由高雄縣政府依照行政院八十四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五八○四號函規定,自籌財源,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惟如執行確有困難者,得另以開發許可方式,以加速大坪頂新市鎮之開發。
-
5前揭開發許可制之研擬,應請台灣省政府妥就大坪頂新市鎮之特性,參酌本會審議中之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研議案之相關開發要點草案內容,在確保申請開發許可地區內外主要公共設施由開發者公平合理負擔原則下,併同研擬開發許可制實施所需之配合措施,至少包括開發者自願回饋公共設施之項目、區位、數量、重要公共設施之負擔、建設次序之配合計畫等。
-
6本計畫地區內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告劃設之山坡地,其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7請台灣省政府審慎衡酌高雄縣政府開發主體之人力與財力狀況,就確保計畫品質之部分(如公共設施開發建設之質與量、都市生態環境與景觀之維護、都市防災之確保、交通運輸之通暢、都市更新之有效推動等),妥予研議補充資料。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依據上開優先處理原則妥處。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WORD_TABLE:t002〕〔WORD_TABLE:t003〕三、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王○慶、葉○中
陳情理由:
-
一、請將民等所有位於大坪頂特定區之原省府規劃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現為保護區),恢復原省府規劃案,以維權益。
-
二、本土地並經經濟部、國防部分別公告停止適用石灰石礦管制及解除要塞管制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
一、卷查陳情土地於原擬定特定區計畫報部核定之草案書圖係規劃為相關低密度住宅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惟經六十六年六月十日本會第一九九次會議決議略以:「
-
六、本特定區計畫之要塞管制地區內,除鳳山水庫部分同意原規劃外,其餘應于計畫圖上以虛線表示其範圍、使用分區界、公共設施用地界,並在計畫書內敘明應俟該要塞管制地區依法解除禁建後始准依照都市計畫實施
-
七、本特定區計畫內經濟部之鳳鼻頭(又名駱駝山)石灰石礦保留地區部分,應修正為礦區,以資開發使用」。
-
二、嗣經六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本會第二一三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土地除涉及駱駝山要塞管制地區及高雄縣鳳鼻頭石灰石礦國家保留區應暫劃為保護區及該區內之聯外道路系統維持原計畫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一九九次會議決議」。
-
二、本案請台灣省政府查明相關山坡地坡度分布情形、石灰石礦區分布情形、以及鳳山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土地分布情形等基本資料,並就有關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與要塞管制、石灰石礦區等管制狀況,審慎研提開發潛力與限制條件書圖及核議意見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