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81-審議事項-第三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台中環線及大甲彰濱段路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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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81
案件id
MOIO4281-4-005-41d74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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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交新(二)八十六字第○○○○○○八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台中環線』及『大甲彰濱段』工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案,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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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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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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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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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分別在台中縣政府及清水、沙鹿、龍井、大肚等鄉(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十四、十五日於清水、沙鹿、龍井、大肚等鄉(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灣時報綜合資訊第三十三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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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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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准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七年元月二日國工局八六地字第二五四○號函送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研析意見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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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逕為變更計畫案係本部配合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國家建設六年計畫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台中環線及大甲彰濱段路段,經過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包含清水鎮、沙鹿鎮、龍井鄉、大肚鄉)工程用地之取得,核屬必要,惟當地部分公民或團體多次提出陳情,反對中部第二高速公路路線採行海線規劃,並陳情行經台中縣龍井鄉行政轄區部分路段,應避免貫穿公園用地、兒童遊戲場用地、住宅區與工業區等異議事項,故本案請交通部或所屬國道新建工程局剋速就左列各點研提具體補充說明資料正式行文送部後,再迅予提會討論,以資周延,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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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部第二高速公路前揭路段採行海線規劃之路線評估、選定理由及核定經過等相關政策說明及具體數據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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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地單位就本變更都市計畫案擬變更內容,先行與本計畫原擬定機關(台灣省政府)、規劃單位(該府住都處)及當地地方政府(台中縣政府)協商經過等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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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經台中縣龍井鄉行政轄區路段部分,請就該路段如往東側移動,可能發生之原有地形地貌破壞情形、地勢高程變化、坡度高低差別程度、土壤地質穩定性、防洪排水安全及工程技術可行性等,詳予研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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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計畫路段如經再審慎評估後,仍考量須行經公園用地、兒童遊戲場用地、住宅區與工業區,並毗鄰國小用地等附近地區時,工程用地單位應對維護原有都市計畫之功能、周遭環境之景觀、美化及噪音影響等事項,研提具體之相關計畫配合措施,俾使其對周遭環境之衝擊程度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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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案各該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及本次會議陳情人列席說明事項,請併予妥處,研修工程用地單位之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