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291-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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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291
案件id
MOIO4291-2-008-5fcad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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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一、四九六、五○七、五二六、五三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三五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准予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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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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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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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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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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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台灣省政府重行研擬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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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八及其市地重劃相關部分:查現行計畫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及廣場等用地總面積,僅佔其都市計畫面積百分之三.六八,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比例百分之十,故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應予保留。此外,為維計畫品質及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市地重劃範圍內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至少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原則下,重新調整各公共設施項目、區位、範圍面積等,以維持該地區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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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擬變更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部分:參照部頒「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增列附帶條件「為回饋地方,開發者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一定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桃園縣政府或平鎮市公所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至前開室內公益性空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範圍,由開發者另行與桃園縣政府或平鎮市公所議定之,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並修正該專用區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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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存區部分,查原計畫三處保存區,非為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所劃設之,故其名稱應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保存區」名詞相混淆,及日後衍生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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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畫區西側工業區部分,僅有單一道路聯接主要幹道,應再就該地區整體道路系統妥予檢討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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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擬增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一點「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乙節,鑒於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係屬都市公共開放空間,故本項應修正「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以維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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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擬增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十五點「幼教用地」及「變電所用地」等相關規定部分,查本計畫並未劃設「幼教用地」、「變電所用地」,故應予以刪除,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