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2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321
案件id
MOIO4321-2-002-3de80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0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五0三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醫療專用區之容積率應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五十。
-
二、計畫書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三)應修正為:
-
(1)「為回饋地方,開發者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十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台北縣政府或土城市公所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至前開室內公益性空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及範圍,由開發者另行與台北縣政府或土城市公所議定之,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
-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計入容積。
-
三、本醫療專用區臨接I-2號道路部分,應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應妥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