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2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研議案」內廖俊雄君陳情變更板橋市中山路與三民路交叉口之廣場用地為商業區再研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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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21
案件id
MOIO4321-2-004-5c55b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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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五六0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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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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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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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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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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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基於左列理由,應予維持原計畫廣場用地,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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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再研議案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並未審議通過,且本廣場用地位處板橋市交通要衝,為該市都市景觀之重要節點,實不宜輕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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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橋市都市計畫廣場用地等開放空間已嚴重不足,在政策上不宜再將廣場用地變更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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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供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部分,應請該管地方政府依有關規定從優予以補償,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