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2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電路鐵塔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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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21
案件id
MOIO4321-4-005-63d46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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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八九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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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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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東南側土地,面積約六‧九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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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配合行政院為提昇商業、服務業的現代化,並有效運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鄉均衡發展,爰由台糖公司擇定苗栗縣竹南鎮上開土地申請變更,並業經經濟部以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六○九二三號函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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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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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開發人(台糖公司),就左列各點研提補充具體可行之替選方案及相關圖說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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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糖公司選定本基地規劃開發為「工商綜合專用區」之區位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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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工商綜合專用區與鄰近國小、既有社區、電路鐵塔穿越等問題,研究可否適度調整出入道路與人車動線系統及專用區配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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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設計原則性之管制事項及修正細部配置示意圖,並應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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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減少對鄰近國小之衝擊,應提出附近地區道路、交通管理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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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溝圳應考量生態平衡,規劃適當之親水設施,且不予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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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處理未來每日可能產生之二千噸污水量,開發基地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並應有長期操作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