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3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北機五機關用地用途、部分第二種住宅區為機關用地及部分機關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保安保護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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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31
案件id
MOIO4331-6-008-a8c83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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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六一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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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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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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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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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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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中央銀行或台灣銀行會同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左列事項,並將查明情形及相關資料正式行文內政部,如經查明確認無誤後,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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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更案內機關用地擬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部分,該土地是否自始迄今均屬私人所有?且是否確實位於目前台灣銀行所經管土地現況圍牆之外?二、前項機關用地,何以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迄今未取得?中央銀行是否確實無需使用該機關用地內私有土地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