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6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行水區、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捷運系統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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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61
案件id
MOIO4361-2-002-08250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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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七三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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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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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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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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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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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第四一一次會議決議略以:「准予通過,惟本案部分變更內容(農業區、機關用地、捷運系統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在公開展覽變更範圍外,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以符規定;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七、案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八七府都一字第一三九一九號函附台北縣政府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八七北府工都字第0二一五二0號函略以:「本案業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開展覽卅天,其間未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惟板橋市公所反映:『查該變更案因位於板橋與土城兩都市計畫處,恐將來變更後無法銜接,建議變更內容加註以土城都市計畫卅五公尺道路中心樁及板橋市計畫八之一號道路與浮洲二橋卅公尺計畫中心樁為變更之依據。』本畫發布實施後續以執行,並建議於計畫書、圖加註:『執行時得以土城都市計畫I之二號卅五公尺道路終點中心樁及板橋都市計畫八之一號(四川路二段)與浮洲二橋計畫道路交點中心樁為新道路中心樁』」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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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為確保計畫發布實施後續以執行,准照台北縣政府之建議,應於計畫書、圖加註內容:「執行時得以土城都市計畫I之二號卅五公尺道路終點中心樁及板橋都市計畫八之一號(四川路二段)與浮洲二橋計畫道路交點中心樁為新道路中心樁」,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改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