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7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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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71
案件id
MOIO4371-2-004-639a4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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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九0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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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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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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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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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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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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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變更內容「變更所」乙語,應修正為「變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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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機關用地(約0.八一公頃)變更為住宅區、公園、廣場、電路鐵塔及編號十、工業區(約五.三六九公頃)變更為漁業專用區之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請增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細部計畫期限,加註於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並請台灣省政府督促高雄縣政府依限辦理,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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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第二十六頁變更編號十三,除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水域部分(約六.0一五公頃)仍維持非都市土地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至於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之開發方式,應依照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及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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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濱海遊樂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修正一○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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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及計畫圖之核章,應請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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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落實本部報奉行政院核示原則同意備查之「城鄉景觀風貌改造運動」實施計畫,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及漁業專用區之興建、修建、增建、改建時,應妥予整體規劃設計,加強漁業休閒遊憩及環境美化、綠化等功能,以提高計畫品質,塑造興達港獨特之漁港景觀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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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