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7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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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71
案件id
MOIO4371-6-006-1332d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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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九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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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五八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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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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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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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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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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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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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計畫區劃設之大學用地將來校園設置之體育場等開放空間,以及按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所訂應退縮建築及人行公共空間之規定,將可增加約八公頃之開放空間,故本計畫檢討案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公園用地地下得一三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並應儘量縮減地下開挖面積比例,其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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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擬變更十一.七二公頃之大學用地為住宅區及必要進出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部分:變更後之國立台北大學用地面積縮減為約五三.二八公頃,是否足供該校建校及未來發展之需要,因涉及教育部原核准之該校設校計畫,應請轉知台北縣政府會同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先行報請教育部核示,如教育部確認同意修正者,則將該部同意文件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未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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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教育部及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逕向本部建議將案內公有土地部分排除於區段徵收乙節,案涉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七十九內字第二三0八八號函核定「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及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核定「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項專題研議結論」一四所揭示之重要政策-「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規定,應請台灣省政府另行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再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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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建議,將來該大學設立圍牆將作適當之退縮,並於校園配置時,臨接北部第二高速公路部分將作適當之景觀規劃,有關該大學用地南側擬變更部分大學用地為綠地乙節,爰維持原計畫大學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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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圖不符部分,請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