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81-審議事項-第六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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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81
案件id
MOIO4381-4-006-908de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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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三、二○一、二○二、二○五、二○六、二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一五三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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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本會第四一七次會議審決:「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胡委員俊雄、黃委員世孟、侯委員錦雄、黃委員武達、謝委員潮儀、李委員威儀、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胡委員俊雄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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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業經前揭專案小組分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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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上述處理原則涉及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甚鉅,為利執行,應請該府確實查明土地權利關係人意願,研提詳實土地清冊、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參加區段徵收與否之土地範圍及分布圖說等資料,經提該市都委會確定後報部,俾憑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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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僅獲高雄(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一○次會議決議)經與會委員詳加討論後,未獲共識,決定就(一)維持原公開展覽草案(二)第二一○次市都委會提案方案一(三)第二一○次市都委會提案方案二共三案進行記名投票表決,經在場十一委員投票結果(一)維持原公開展覽草案者○票(二)第二一○次市都委會提案方案一者六票(三)第二一○次市都委會提案方案二者五票。故採第二一則下,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並請該府查明納入修正計畫書圖中,以利執行。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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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與會委員發言要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尤其是區段徵收納入與否、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高雄市政府參考,並請併同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擬不納入區段徵收之查處情形,再行研議後報部,以資周延,並確保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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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本會與會委員發言要點(一)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標準方面1、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僅佔百分之二點多,如本會同意其由大學用地之退縮景觀綠帶補足,明顯衝擊法定標準,對本會審議其他個案所延伸之影響極為深遠,應予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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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訂都市計畫或檢討變更農業區為建築用地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之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地區總面百分之十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俾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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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擬增設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另擬以大學用地退縮景觀綠帶部分一併計算者,其比例以不超過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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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於大學用地約佔全部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七,擬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其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過高,為兼顧開發成本、都市環境品質及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高雄市政府仍應考量配合編列適當預算,以利工進,並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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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管制方面1、容積率之獎勵,應予審慎規定,且先儘量予以降低,配合開發年期,重行釐訂容積獎勵規定,較可掌握開發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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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不足之地區,容積率不宜訂定過高,應配合容納人口、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最小基地規模、開發期限等因素,再行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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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學用地之容積率,仍應配合設校計畫之實際需求,妥予規定之。以東吳大學為例,當年規劃之文教區容積率僅有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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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優先發展區容積率獎勵規定,應明訂適用期限,較為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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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設計方面1、本計畫案都市設計之規劃,應呈現塑造高雄大學城之獨特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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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設計為環境模擬之過程,為確保本區未來良好之都市環境品質,限制最小基地開發規模、適當降低建蔽率、容積率,為必要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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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擬於商業區附近劃設三處市場用地,為避免功能重疊,可優先考量檢討修正為公園用地或停車場、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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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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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高雄市政府儘速依照左列各點研提補充研議資料報部,俾憑再行提會討論,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並確保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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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未達法定標準與可供建築用地之使用強度問題1、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業已明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有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惟查本案有關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用地總面積,佔有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僅達百分之二‧一五,未達上開法定標準。至該府擬以大專用地鄰接住宅社區東、西、南側沿道路用地適當退縮作為景觀綠帶方式,併予計算補足法定標準,顯欠允當,將嚴重影響大學周邊之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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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屬新設國立大學周邊之大學城新社區性質,未來師生及居民的生活環境品質(如公共設施之配置、都市設計、都市防災、舊聚落之都市更新等)至為重要,應有周延之規劃設計,並加強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且各種可供建築用地之使用強度不宜驟然放寬過高,方能確保大學城新社區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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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案性質特殊,不宜援例(本會第四○六次會議審議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等六個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之住宅區與商業區種類劃設原則共通性決議文),據以劃定各類住宅區與商業區,應請配合實際公共設施用地之服務水準重行調整住宅區與商業區分類,並適度降低使用強度,避免衍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無法與引進之人口、產業活動配合之問題(尤其是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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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可否分期分區次第訂定細部計畫辦理開發部分1、本部分建議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略以:「本計畫地區區段徵收計畫於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後,因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領回抵價地者,佔土地權利關係六,未依法公告禁建,建議應全計畫區一次完成整體開發,加速建設,以避免困擾」,本計畫區仍宜以全區一次納入細部計畫範圍,俾次第完成整體開發,以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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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利土地有效利用,建議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及圖說資料,於計畫書圖中規定適當之分期分區發展進度、都市設計管制及相關獎勵事項,本計畫分為優先發展區、一般發展區等二地區分期分區進行開發,並優先興闢該優先發展區之公共建築,及誘導該優先發展區之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限儘早申請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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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既成社區、聚落或建物密集地區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部分1、本部分之處理原則,建議以尊重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為優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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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主要計畫未納入變更之既成社區、聚落部分,建議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之處理原則,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由該府儘速擬定具體可行都市更新計畫後,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以促土地有效利用,並符公平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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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其餘已列入原主要計畫變更範圍之土地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建議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之處理原則略以:「本計畫依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區段徵收計畫及該市都委會第二○五次會議決議,凡區內未牴觸公共設施之合法建物(工廠使用者除外),由該府地政處逐一徵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意願,願意參加區段徵收者,尊重其意願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整體開發;否則,均視土地權利關係人所有土地毗鄰土地之計畫使用分區狀況,變更為適當之特定住宅專用區或特定商業專用區,並依照該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申請建築。目前將於查明後,專案提該市都委會審議後報部核定。」辦理,以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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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上開處理原則,原擬變更為適當之特定住宅專用區或特定商業專用區部分,建議仍請依都市計畫法該市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妥予細分種類,以避免徒增執行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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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海軍總部逕向本部所提異議之部分該軍總部管有土地,應俟該軍與高雄市政府協調完竣後,再行審查部分1、查該軍管有土地涉及國防部刻正辦理「左營軍港擴建」計畫。係屬重要國防建設,與本計畫案性質截然不同,建議同意高雄市政府與該軍協調意見,將該軍管有土地部分變更為農業區,剔除於計畫範圍外,另案併同上開軍港擴建計畫所需土地,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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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揭變更範圍及內容,應請高雄市政府洽國防部、海軍總部查明後,研提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具體內容,納入計畫書圖中,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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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國立高雄大學與毗鄰都市發展用1、為利國立高雄大學校園與毗鄰都市發展用地,妥予規劃設計,以成為完善之「大學城」,本案實施都市設計範圍,同意高雄市政府與該大學籌備處協調意見,由高雄市政府查明園道及重要聯絡幹道系統配置,依照實際需要妥予劃定範圍,納入計畫書圖中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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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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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與高雄大學籌備處協調意見及修正管制條文規定圖說通過,納入計畫書圖中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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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管制事項(一)之管制範圍部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與高雄大學籌備處協調意見,妥予修正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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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管制事項(二)之退縮建築部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與高雄大學籌備處協調意見,刪除「除商業區外」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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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管制事項(三)之校門設計部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與高雄大學籌備處協調意見,刪除「正門」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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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管制事項(十)之園道設計管制部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與高雄大學籌備處協調意見,增列除留設二十一公尺作道路使用外,其餘應留供綠帶、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等使用相關規定,以符園道規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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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計畫區內主要聯絡道路並建議均以園道設計管制之,以維景觀品質。園道之車道、綠帶、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等設計比例、斷面設計示意圖說等,並應納入計畫書圖中,俾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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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施都市設計管制地區之建築物開口部及屋頂突出物,建議規定應由建築師妥予整體設計,並列入都市設計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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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校區留設之永久性開放空間2部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與高雄大學籌備處協調意見,修正為東側校區沿計畫道路退縮二十公尺,並留設為景觀綠帶;西側則退縮十公尺,並留設為景觀綠帶,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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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1、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足,以維計畫品質。如確有執行困難者,建議得由園道與校園提供之綠帶部分列入計算補足之,以為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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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關、公用事業、學校,應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適當深度與長度之緩衝車道,以維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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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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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以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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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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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之逕向本部陳情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六之十八號道路與台十七濱海公路交叉路線,建議維持原計畫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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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交叉路口未必須直角相交,只要未成銳角,對駕駛安全即無虞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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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所提二銜接方式,非以絕對拆除陳情人全數房屋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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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計畫道路變更後,將切斷整體規劃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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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過,未能代表多數委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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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較原多,徒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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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市都委會提案方案一修正草案後循法定程序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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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本案預定穿地之十二公尺計畫道路路線惠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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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計畫道路硬穿過本人設籍之上開陳情土地一分為二,損失實非陳情人所能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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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一○次會議決議)請地政處查明如屬合法建築物,則以不拆除合法建築物為原則酌予調整道路劃設位置,否則維持原公開展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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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原則下,准照會中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及修正計畫圖說修正通過,並請該府查明納入修正計畫書圖中,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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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範圍外,或依照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五次會議決議,建議依照結論(二)3,不予採納,並由高雄市政府查明妥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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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辦理,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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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為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設立之三十多年合法廠商,稅,允與本地區合法建物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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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高雄市都委會決議,為何區內援中港加油站、幼稚園均可保留,而本公司獨排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