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9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倉儲批發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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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91
案件id
MOIO4391-2-001-f5385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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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一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准予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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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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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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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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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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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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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變更範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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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濟部審核同意推薦範圍(彰化市彰化段西門小段三八三等四筆地號私有土地)外,尚有經彰化縣都委會及台灣省都委會審決基於該地區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整體合理規劃等理由,新增毗鄰屬台灣鐵路ㄧ土地(面積約○‧○○九一公頃),因上開土地超出原公開展覽變更範圍,應請補具台灣鐵路管理局合併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並請轉知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以符規定,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或將前開台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剔除於擬變更範圍,並配合調整修正細部計畫內有關該專用區之各項細分分區範圍、面積等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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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衝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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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擬變更位置位於彰化火車站站後廣場北側地區,屬交通運輸繁重之地段,應請補具本基地開發後對鄰近地區之交通衝擊分析、改善對策、人行車行交通動線分析、停車空間計畫,並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一定寬度與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與停車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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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捐獻土地比例或捐獻代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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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經濟部與本部會銜頒訂之「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七─(四),及部頒「都ㄧ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五等相關規定,本案究採自願捐獻土地比例為申請變更總面積之百分之十,或按同比例依核准變更當年度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換算為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應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並應依照上開審議規範五規定,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及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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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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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後「倉儲批發專用區」之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乙節,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並增列建築量體之造型、色彩應配合周遭環境景觀予以調和,且其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部分應予植栽綠化美化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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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擬變更之工業區原係作食品加工廠使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八六)環署綜字第○三二五三號公告之「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ㄧ目及範圍」三─9規定,如原工業類別係為發酵工業(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製造工業)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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