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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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91
案件id
MOIO4391-4-002-af3b1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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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六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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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九七八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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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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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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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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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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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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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明列各項預測分析、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原則、交通運輸及停車計畫、建築物及必要性服務設施留設區位配置示意圖說、申請人對各級都委會決議所作八ㄧ之自願承諾具結保證等事項,納入協議書、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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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單位應確實依照相關協議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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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持聯外道路整體景觀,緊鄰聯外道路管理中心、公用設備等,其建築物應沿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至少十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部分應予植栽綠化,以增加其綠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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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因位於山坡地,為確保水土保持,應盡量減少地下開挖,並加強水土保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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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