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9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外溫泉部分(部分露營區、農業區、河川區、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為溫泉渡假專用區、堤防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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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91
案件id
MOIO4391-6-003-004bb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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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二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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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二五九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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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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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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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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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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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原則同意,並請台灣省政府就左列各點補充資料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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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溫泉資源之調查及永續經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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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與使用分區管制構想(含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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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溫泉渡假設施、公共設施、廢棄物收集ㄧ處理、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之需求規模與配置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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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及人車分離動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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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空間綜合設計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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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合堤防用地之親水與綠化美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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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合觀光休閒之夜間照明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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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合地方文化特色之色彩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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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方式、時程及開發主體四、財務計畫與公開招商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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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川浮覆新生地土地權屬及未來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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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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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計畫道路調整建議部分,同意採納,並請查明納入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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