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391-臨時動議-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關子嶺特定區計畫(「公四─三」公園用地為社教用地(供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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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391
案件id
MOIO4391-6-004-96142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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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五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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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准予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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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擬變更「公四─三」公園用地為社教用地(供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之面積雖僅○‧四二公頃,惟涉及公園用地變更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在政策上尚非允當,且部分土地屬逆斷層地區兩側各ㄧ五十公尺範圍,因此該用地實際可開發建築之面積範圍及容積量體仍屬有限,恐無法發揮其勞工育樂中心應具備之休閒娛樂、職訓教育、集會聯誼等功能,故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南縣政府協調行政院勞委會,重新檢討本案擬變更用地開發後之勞工育樂中心是否可發揮其應具備之功能?並勘選本計畫區內其他適當之公有土地,研擬替代方案,重行提報省都委會核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七、本案嗣經台南縣政府依照前開本會決議事項重新檢討辦理後,並提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五○次會議審核通過,及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八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再報請准予備案等由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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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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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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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擬變更「公四─三」公園用地為社教用地(供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變更面積為○‧四二公頃(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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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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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提經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本會第四二四次會議審決議如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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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計畫區保護區、農業區等永久性開放空間已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高達百分之六九.五○,且本案擬變更後之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戲場用地面積仍佔本計畫區ㄧ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仍達百分之一○.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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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台灣省政府及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該府依照本會第四二四次會議決議事項重新檢討後所研提之五點申覆理由,尚屬實情,爰同意照該府所提原變更計畫案內容通過,並建議辦理開發時,應妥慎遴選優良之建築設計規劃單位,對其建築量體、造型、色彩,配合周遭環境景觀妥為整體規劃設計,以創造該地區優良、舒適、美質之休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