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0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訂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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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01
案件id
MOIO4401-4-010-aaeb4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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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三O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府都二字第八七OO八三O三OO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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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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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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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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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未填列。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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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原則同意,請台北市政府剋速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並製作計畫圖,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後報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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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查台北市政府雖已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公開展覽三十天,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製作變更計畫圖併同計畫書辦理公開展覽,核與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不合,應請台北市政府製作計畫書圖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俾早日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公告發布實施,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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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將左列各點修正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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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可建築用地因本都市計畫案之變更,無法申請建築使用或降低其使用強度致地主權益遭受損失,如何妥善因應,請台北市政府研提可行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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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第十二點應修正為「山坡地之開發建築,除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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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台北市實施「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所在之都市計畫案名稱及本案之適用範圍應詳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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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第十一頁,排水系統2第四行條文應修正為「應能攔貯因開發所增加之洪峰雨水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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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八七環署綜字第○○一五一三一號函復意見,有關山坡地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事項,「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相關法規均已明訂,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該法專用名詞。本要點修正條文第七點「景觀及環境影響說明」與第八點「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應非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規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第十一條規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請修正其書件用詞,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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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案名應修正為「修訂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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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補具公民或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