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1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鳳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411
案件id
MOIO4411-2-002-3f714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二四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本案附帶條件規定略以:「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捷運轉乘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將來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疑義及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應請研修上開附帶條件規定,並增列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細部計畫之法定程序之期限規定,由高雄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以資適法。
-
計畫書應檢附捷運系統路線相關圖說及核准文號,以利執行查考。
-
三、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之核章,應依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予以補正。
-
四、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之規定,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定建蔽率、容積率,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