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1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暨變更台北市私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原國家公園、農業區、保護區部分之學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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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11
案件id
MOIO4411-4-007-6e4d5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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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三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府都二字第八七O二一一一七○O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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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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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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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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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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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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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計畫範圍內部分地區,經劃定坡度超過四○%之校地,其容積率為○%(即無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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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容積可轉移計入坡度三○%以下之用地」乙節,應於計畫書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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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計畫書、圖應依左列各點修正,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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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範圍內部分坡度超過三○%之地區,經劃定維持原地形、地貌部分者」應修正為「原計畫範圍內部分地區,經劃定坡度超過三○%須維持原有地形地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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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私立惇敘工商等六校變更計畫內容面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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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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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圖圖例、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變更圖例文字漏列部分,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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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內擬變更保護區、農業區為文教區部分,核與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不符,應請台北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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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都市計畫變更案,除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三十%地區,不得作為建築使用外,如有坡度超過五十五%之地區,不應再納入計畫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