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11-臨時動議-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航空事業專用區、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航空事業專用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411
案件id
MOIO4411-6-010-b516b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六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航空事業專用區內應自圍牆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並應妥予綠化種植喬木,該退縮建築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二、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事業專用區內建築物應與水湳機場保持適當距離,且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應妥予考量,以維持良好之都市景觀。
-
三、未來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入口大門之配置,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作適當之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