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2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廿七』機關用地用途)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421
案件id
MOIO4421-2-003-52725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三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一、本案除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規定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二、爾後類似案例,請比照前項決議,增列退縮建築、植栽綠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