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2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逕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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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21
案件id
MOIO4421-4-007-38a9a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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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交路密八十六(I)字第00六四六號函為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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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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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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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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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至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分別在高雄縣政府、仁武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於仁武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聯合報三十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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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茲准交通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交總八十六(一)字第00八七八八號函略以:「本案原係配合高鐵南部調車場用地取得,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目前為配合高鐵民間投資案南部調車場用地設於台糖仁梓農場之建議案,正進行場址評估協商事宜。敬請同意俟評估協商定案後,再行提會審議,有關本案台糖公司所提陳情意見,亦請同意併前述位址定案後,另函提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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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茲准交通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交總八十七(一)字第00三一六八號函到部略以:「高速鐵路南部調車廠址,經選定設於左營調車場《含左營機九用地及仁武鄉之仁梓農場》,爰申請辦理逕為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故原規劃場址辦理【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速鐵路用地)案】,則建請維持原都市計畫。」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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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採納交通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交總八十七(一)字第00三一六八號函所提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