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2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台二號道路二十五公尺寬變為二十公尺寬)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421
案件id
MOIO4421-4-009-2cd48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八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一、本風景特定區目前台二號道路之假日旅遊交通流量已呈飽和狀態,為配合週休二日之該道路路段流量需求勢將日益增加。故現階段本案台二號計畫道路寬度不宜縮減,應維持原計畫,並請台灣省政府重新審慎檢討,研究先行闢建該計畫道路寬度為二十公尺,將來視道路流量之需求再拓建為二十五公尺寬度之可行性,並應於道路兩旁留設適當寬度作人行道、綠化使用,以提昇台二號道路之景觀道路功能。
-
二、擬刪除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沿台二號省道之住宅區應退縮三公尺建築並予美化,及第六條第四款有關商業區緊臨鐵路用地者基地應退縮三公尺建築等規定部分,應維持原規定,以維本風景特定區之景觀風貌觀光品質。若為配合現況實際發展需要擬作部分條文修正,應請於本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綜合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