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批發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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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21
案件id
MOIO4421-4-010-3d6b8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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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廿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四二五0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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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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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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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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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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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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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範圍沿石牛溪水道治理計畫線,應作適當退縮綠化,並配合石牛溪水道治理計畫整體規劃設計,配置必要之親水設施,此外,本案變更範圍緊臨高速公路用地,為考量高速公路視覺景觀,除依規定應至少退縮八公尺建築外,建築物之配置、屋頂之型式並應妥予規劃設計,以創造優質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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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發市場進出大型車輛之裝卸空間、通道轉彎半徑及車行動線,應作特殊之考量妥予規劃設計,以維車行安全及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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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案名不一致情形應予補正及計畫書末頁、計畫圖背面應依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