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3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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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31
案件id
MOIO4431-2-002-c7a86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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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八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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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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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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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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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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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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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照本會審議案例,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予以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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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內附圖圖例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七條規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