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3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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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31
案件id
MOIO4431-4-009-b2749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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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三、二○一、二○二、二○五、二○六、二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一五三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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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本會第四一七次會議審決:「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胡委員俊雄、黃委員世孟、侯委員錦雄、黃委員武達、謝委員潮儀、李委員威儀、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胡委員俊雄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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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前揭專案小組分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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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經本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四三八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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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雄市政府儘速依照左列各點研提補充研議資料報部,俾憑再行提會討論,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並確保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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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未達法定標準與可供建築用地之使用強度問題1、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業已明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有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惟查本案有關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用地總面積,佔有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僅達百分之二‧一五,未達上開法定標準。至該府擬以大專用地鄰接住宅社區東、西、南側沿道路用地適當退縮作為景觀綠帶方式,併予計算補足法定標準,顯欠允當,將嚴重影響大學周邊之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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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屬新設國立大學周邊之大學城新社區性質,未來師生及居民的生活環境品質(如公共設施之配置、都市設計、都市防災、舊聚落之都市更新等)至為重要,應有周延之規劃設計,並加強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且各種可供建築用地之使用強度不宜驟然放寬過高,方能確保大學城新社區環境品質。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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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會委員發言要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尤其是區段徵收納入與否、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高雄市政府參考,並請併同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擬不納入區段徵收之查處情形,再行研議後報部,以資周延,並確保民眾權益。」五、案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廿九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00四0號函研提補充研議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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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兼顧高雄大學之建校時程及該大學附近地區之環境品質,本案原則同意修正通過,並請高雄市政府確實依照左列各點及本會第四三八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提會報告後,由內政部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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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酌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調整變更左列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儘量補足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以維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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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用地外側鄰接住宅社區東、西、南側部分,應於計畫書規定沿道路用地適當退縮作為綠帶,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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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中央南北向之六十公尺計畫道路用地為通往國立高雄大學正門之景觀道路,應於二側各留設寬度十五公尺作為人行步道、綠帶,供公眾使用,並於計畫書、圖中標繪道路綠化斷面設計配置示意圖說,以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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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劃五.五五六三公頃之住宅區(供國宅使用)部分,原則同意調整為住宅區,惟應配合增設必要之鄰里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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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部分,得視實際需要修正變更為公園、綠地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維社區居住環境品質。上開市場用地毗鄰之停車場用地並應配合實際需要一併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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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街廓之商業區中間是否留設廣場用地,同時可減少道路用地面積,請市府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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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由於大專用地即佔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二七%,致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一0%之標準,請高雄市政府對外應有妥善之說明,且因確屬「特殊情形」,台灣地區其他擬定、變更都市計畫案例不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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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細部計畫草案核算實際容納人口將遠超過主要計畫計畫人口,爰將本細部計畫內第五種住宅區修正變更為第四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修正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商業區則一律修正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並納入計畫書圖中管制(含標繪計畫區位分布圖說),以維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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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專用地之使用強度,准照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四0,並納入計畫書圖中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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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配合規劃設置污水處理廠、垃圾、廢棄物處理場等環保設施用地,以妥善處理廢(污)水及廢棄物,確保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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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部頒「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分別製作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及擬定細部計畫書圖,並依規定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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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段徵收作業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准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及圖說通過(含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0五六四一號函復意見),以利執行,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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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以外者: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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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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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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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案性質特殊,不宜援例(本會第四○六次會議審議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等六個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之住宅區與商業區種類劃設原則共通性決議文),據以劃定各類住宅區與商業區,應請配合實際公共設施用地之服務水準重行調整住宅區與商業區分類,並適度降低使用強度,避免衍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無法與引進之人口、產業活動配合之問題(尤其是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周○鈕君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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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十八號道路與台十七濱海公路交叉路線,建議維持原計畫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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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交叉路口未必須直角相交,只要未成銳角,對駕駛安全即無虞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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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所提二銜接方式,非以絕對拆除陳情人全數房屋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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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計畫道路變更後,將切斷整體規劃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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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僅獲高雄市都委會六人投票同意通過,未能代表多數委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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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較原路線之拆除面積大補償更多,徒浪費公帑。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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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儘量利用公有土地原則下,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辦理,並請該府查明納入修正計畫書圖中,以利執行,並由高雄市政府查明妥予函復陳情人。
陳情案名:
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顏○池君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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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本案預定穿過楠梓區藍田里一小段二三六地號土地之十二公尺計畫道路路線惠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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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計畫道路硬穿過本人設籍之上開陳情土地一分為二,損失實非陳情人所能負擔。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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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儘量不影響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及區段徵收作業之原則下,准照會中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及修正計畫圖說修正通過,並請該府查明納入修正計畫書圖中,以利執行。
陳情案名:
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擬定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東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木君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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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本公司合法建物排除在區段徵收範圍外,或依照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五次會議決議,比照一般合法建物補繳差額地價方式辦理,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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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為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設立之三十多年合法廠商,各生產房舍倉庫均依法繳稅,允與本地區合法建物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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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高雄市都委會決議,為何區內援中港加油站、幼稚園均可保留,而本公司獨排在外?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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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區段徵收計畫及該市都委會決議有關區段徵收之處理原則,陳情人所提意見不予採納,並由該府查明妥處逕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