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4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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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41
案件id
MOIO4441-4-003-1fa1e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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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一九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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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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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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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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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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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業區之檢討部分:請由都計單位會同工業主管單位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設廠情形,及徵詢興辦工業人之意願後,再訂定案內工業區種類,另三燕兄弟實業廠吳閩育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一五號函送台灣省政府在案),請併案檢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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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未依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應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研議,並提出具體因應措施,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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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先確立本計畫區未來之發展目標後,再就全區之人口、產業、土地利用、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等項目,依此發展目標,辦理本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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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發展區土地開發要點之訂定,應具公平性,且留設公園、綠地面積不得少於該要點七規定應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至舊有聚落之未來更新開發方式,可參考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審議「變更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決議:「舊聚落地區部分,由擬定機關妥予檢討該地區內既成道路,調整劃設為計畫道路,面臨道路兩旁土地所有權人得以道路中心線起各自退縮至少四公尺申請建築,退縮部分不計入法定空地,由該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獻登記為當地縣有或鄉有。」案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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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參照再發展區土地開發要點,研訂優先發展土地開發要點規定,以維社會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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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園綠地系統之檢討部分:本計畫通盤檢討後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為百分之0.三六(佔計畫總面積比例為百分之0.一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差距甚大,請併前開「再發展區及優先發展區土地開發要點」之規定提供公園、綠地公共設施面積核計後,再儘量增劃設公園、綠地面積,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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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災計畫之檢討部分:請再補充敘明防災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火災延燒防止地帶、消防救災路線、通往醫院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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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路鐵塔用地之檢討部分:請先評估電路鐵塔對其下方土地使用之影響後,再行檢討農業區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之適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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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區由於係屬管制性計畫,原計畫並未考量完整之道路系統,為改善該地區未來交通運輸水準,應請併案檢討交通系統之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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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農業區變更為私立中華醫專用地部分,應請依照行政院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內一一四二二八號函規定,仍應個案報院核示,如其開發方式可不受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以區段徵收方式規定者後,再將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