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5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苗栗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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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51
案件id
MOIO4451-2-002-5e3a8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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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廿五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三九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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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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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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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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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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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一一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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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屆計畫年限(民國八十五年),惟未依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對全區未來都市發展目標,以及如何因應人口及產業發展劃設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等,予以重新檢討,應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重新研議,並應特別針對左列各點加以檢討,提出具體因應措施,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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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年限,應依照『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配合修正為民國一百年,並核實調整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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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將部分公園及綠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區位有欠允當。此外,本計畫區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達總面積之百分之四.七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略以:『除具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不符,應請重行檢討規劃並擬具因應措施,以資適法,並維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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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針對未來產業發展政策,工業區之開發、利用情形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因應措施據以檢討調整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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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於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錄),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應予錄案併案研處。」七、案經台灣省政府轉知苗栗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事項重新研議完竣,並准該府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七府建四字第四一七○三號函檢附研議意見報請備案等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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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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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年期:應依「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配合修正為民國一百年;計畫人口:同意苗栗縣政府研議意見,維持原計畫人口六萬五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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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劃設之公園、綠地、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末段「...其佔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乙節,同意苗栗縣政府研議意見及該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審決後之變更內容明細表,並無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未來如基於發展需要,符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將依規定辦理,同時於辦理擴大苗栗都市計畫案時將儘量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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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將部分公園及綠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部分,據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在計畫區外已有興建體育場,故本案應予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以補公園、綠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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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洽悉,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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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機八」機關用地,雖保留甚久尚未取得,惟位於市中心地區,區位甚佳,仍應予以維持原計畫,併於下次檢討案或擴大都市計畫案時,請苗栗縣政府就土地取得方式、用途先行檢討,並與土地所有權人妥予協調研擬適當之開發方式或回饋措施,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