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5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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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51
案件id
MOIO4451-6-007-1103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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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五六○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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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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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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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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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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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本會第四三三次會議審決「本案暨其他三處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本案暨其他三處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施委員鴻志、許委員坤南、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威儀、夏委員正鐘、林委員大煜、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並剋速組成專案小組後,自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起,持續於每週五召開會議加速密集審查,及於每週三下午加開專案小組工作會議,且於同年七月十六日赴現場勘查,拜訪新竹縣縣長,聽取地方首長意見,計分於同年四月八、十七、二十三日、五月一、八、十五、二十二、二十九日、六月五、十二、十九日、七月三、二十四、三十一日、八月十四日召開十五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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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召開十五次會議後之具體審查結論(如附件)通過,並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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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核可辦理新訂都市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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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台灣省政府報部核定之計畫人口及面積,分別為四萬五千人及三○九.二二公頃,核與行政院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五內○五四六七號函原核可新訂都市計畫案之計畫人口及面積(三萬六千人及二八二公頃)不合,故本案應俟交通部及台灣省政府依據「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重行修正,並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本計畫案之區段徵收範圍、面積,如經核定計畫人口及面積確實分為四萬五千人及三○九.二二公頃無誤後,再由本部據以逕予核定本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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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赴現場勘查時,新竹縣政府所提建議案,及該縣林縣長光華與會口頭提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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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外道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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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高鐵路線用地高架下方應儘量供作道路使用,以貫通南、北道路系統,北接桃園,南通新竹科學園區與苗栗,並建請交通部高鐵局於高鐵工程細部設計時,應納入妥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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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建議計畫區外連接本計畫六十公尺園道之聯外道路用地,擬併入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以及優先闢建沿頭前溪北側之東西向道路,以暢通穹林、竹東間交通運輸等節,因非屬本計畫範圍,及涉及現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規定,建請交通部一併檢討研究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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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建議計畫區內高鐵路線用地高架下方通行道路直接橫越頭前溪,連接南寮竹東線東西向快速道路乙節,同意交通部與會代表口頭說明:「該建議案經台灣省公路局正式行文該部說明,因該工程用地屬行水區範圍,涉及水利法相關法令規定,及兩端高程差距甚大,在工程技術上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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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保設施用地位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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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將本計畫區原劃設之環保設施用地位置移至計畫區外之公有地上,以避免衝擊北側計畫中之民俗公園內舊有村落乙節,除同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為兼顧本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之預定時程,本案之環保設施用地仍按原規劃進行審議,同時請該府剋速研擬有關環保設施用地(含管線設施用地)擬移至計畫區外公有地之替選方案,其中涉及公有地之申請同意撥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興建期程及建設經費之配合等事項部分,並請該府儘速配合辦理。如前開各配合事項確屬具體可行,且依相關規定處理妥竣後,再適時另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辦理外;將來本計畫原劃設之環保設施用地擬變更為何種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應併鄰近地區相關環保設施之供給需求,及本計畫體育場用地擬調整位置、擴大範圍面積等因素作整體考量。此外,上開建議案應於刻正辦理之環境影評估作業中,予以納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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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園綠地用地比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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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修正後之計畫草案內容,即公園、體育場、綠地、兒童遊戲場、廣場等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八.五六,連同產業專用區(十分之一)預計留設之百分之一.二四,及高鐵車站專用區預計留設之百分之○.五二(站前廣場一.六公頃),合計上開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一○.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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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影響評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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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範圍位於頭前溪水源水質保護區內,爾後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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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圖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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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所提經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之計畫圖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原則同意,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修正條文部分,俟由本案專案小組再詳予查核確定無誤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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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召開十五次會議後獲致具體審查結論如次:一、有關行政院核可辦理新訂都市計畫部分:(一)按台灣省政府前報交通部為配合國家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申請新訂桃園、新竹、嘉義、台南等四處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案,經奉行政院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五內○五四六七號函示:「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辦理」,故請該府會同交通部高鐵局就前開本部研商結論之各點應辦事項,予以彙整表列對照其處理情形,如前開四處新訂都市計畫案計畫內容有未合前開結論事項者,建議應敘明其前後差異情形及其理由,及納入各該計畫書內詳予說明,俾利查考。(二)台灣省政府報部核定之本計畫案計畫人口及面積分為四萬五千人及三○九.二二公頃,查與前開行政院原核可之計畫人口及面積(即區段徵收面積)分為三萬六千人及二八二公頃,其前後差異情形及其理由,請該府列席代表補充相關資料後提大會討論決定。有關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赴現場勘查時,新竹縣政府所提建議案部分(業以本署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八十七營署都字第五一四四一號函送第十次審查會議紀錄,並請交通部高鐵局及新竹縣政府儘速依照審查結論辦理。):(一)聯外道路部分:有關建議於高鐵路線用地高架下方闢建聯外南北捷運道路系統,北接桃園,南通新竹科學區與苗栗,以及優先闢建沿頭前溪北側之東西向道路,以暢通穹林、竹東間交通運輸乙節,暨本專案小組建議計畫區內高鐵路線用地高架下方通行道路直接橫越頭前溪,連接南寮竹東線東西向快速道路等三部分,考量為求有效紓解未來本計畫區聯外交通運輸需求,請交通部高鐵局儘速會同相關單位就前開建議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後提會討論決定。(二)環保設施用地位置部分:有關建議將本計畫區原劃設之環保設施用地位置移至計畫區外之公有地上,以避免衝擊北側計畫中之民俗公園內舊有村落乙節,本專案小組原則贊同此一構想,惟為兼顧本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之預定時程,本案之環保設施用地仍按原規劃進行審議,同時請該府剋速研擬有關環保設施用地(含管線設施用地)擬移至計畫區外公有地之替選方案,其中涉及公有地之申請同意撥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興建期程及建設經費之配合等事項部分,並請該府儘速配合辦理。如前開各配合事項確屬具體可行,且依相關規定處理妥竣後,再考量適時另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三)有關建議將本計畫區西側南北向三十公尺主要道路與十二公尺次要道路之位置調整互換乙節,考量該建議事項可減緩原南北向三十公尺主要道路對兩側舊有聚落之阻隔、減少車流、及人文史蹟規劃動線所受之干擾,爰建議同意採納,並請規劃單位配合調整兩側道路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後提本小組討論決定。(備註: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計畫圖。)(四)有關建議已發展區套繪都市計畫圖等問題,於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審查時審酌辦理。(備註: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第四十五點部分。)三、有關交通運輸及道路系統規劃部分:按本計畫案之擬定係配合國家重大交通建設計畫,故建議請擬定機關台灣省政府會同交通部高鐵局補充交通運輸規劃相關說明資料,並於於計畫書內專章研訂其交通運輸及道路系統計畫,包括交通運輸需求及衝擊影響分析、經交通主管機關已審定之聯外道路改善計畫、計畫區內外之道路系統連接界面關係之處理改善措施、計畫道路系統功能層級劃設配置(含道路剖面示意圖)、停車場需求分析與規劃配置、附近重要交通建設與區內道路聯接之時程配合情形等,俾利執行查考。(備註:本計畫道路系統規劃調整部分,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計畫圖。)四、有關公園綠地用地比例部分:查本案報部核定之原規劃公園、體育場、綠地、兒童遊戲場等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四.八七,如計上園道用地之二分之一面積(剖面圖植栽綠化部分),僅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七.八六,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故建議規劃單位研擬保留現有四條之灌溉渠道及調整增設永久性開放綠化空間之可行性,並表列敘明計畫區內公園、體育場、綠地、兒童遊戲場及加計其他綠化開放空間等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如仍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之規定,併提大會討論決定。(二)查經本專案小組建議修正後之公園、體育場、綠地、兒童遊戲場、廣場等用地面積已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八.五六,如加上產業專用區(十分之一)預計留設之百分之一.二四,及高鐵車站專用區預計留設之百分之○.五二,合計上開用地面積已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一○.三二。(備註: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計畫圖草案。)(三)查本計畫區內三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規定退縮建築四公尺,並供作綠化步道使用,以建立整體綠化步道系統乙節,其規劃構想立意甚佳,惟考量日後私有土地開發建設時,其所留設綠化步道之實際執行成效,故建議規劃單位研提具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增修條文,以求配合毗鄰計畫道路配置及強化綠化植栽人行步道系統之功能,並落實原規劃構想。(備註: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五、有關本計畫區內自然、人文史蹟及城鄉景觀風貌部分:(一)依照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林、河川、溪流、湖泊等自然資源,應配合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妥予規劃設計,並於都市計畫中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對於計畫區內具有保留價值之樹木及既有行道樹應妥予保存。」,及查本計畫區內計有十餘處伯公廟、客家傳統聚落、老樹及多處自然、人文史蹟(如水汴頭灌溉渠道及土牛溝等),具有濃厚之當地客家歷史文化特色,考量配合當前現行推動城鄉景觀風貌改造運動之政策要求,避免因本特定區之全面性整地開發建設對自然、人文史蹟造成嚴重之損壞或因移植老樹不當造成枯死,故建議規劃單位再彙整相關說明資料,就十餘處伯公廟及若干值得保存之老樹鄰近地區調整劃設小型之廣場用地,並於計畫書內研訂老樹保存計畫及為配合水汴頭等灌溉渠道之具體處理措施。(二)配合本計畫案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結論十:「應針對當地文化特質對區內古蹟進行整體性之規劃保存及分區之規劃修正。」,並請規劃單位與當地地方政府會同相關之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之文史工作者再詳予查明,妥予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配置,並併前項建議事項辦理,以兼顧保存人文史蹟並建立具有當地城鄉風格文化特色之新市區。(三)有關上開二項建議,經與規劃單位、當地地方政府及熱心公益之文史工作者充分討論後,建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所提之保存處理原則及擬調整之土地使用分區配置等,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計畫圖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六、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一)查新竹車站計畫範圍位於頭前溪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又本案第一階段「高鐵新竹車站特定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六環署綜字第七一八○三號公告有案,目前刻正辦理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中。(二)按現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審議兩者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故有關本都市計畫案是否應俟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完竣後,始得經本部依法核定並轉知地方政府發布實施乙節,建議提會討論決定。七、有關「產業專用區」部分:有關本計畫擬以超大街廓劃設之「產業專用區」,計畫面積高達約三八.三八公頃,及擬實施區段徵收並由開發單位擬訂整體開發計畫建設之等節,考量將來該「產業專用區」細部規劃之計畫品質及其整體開發建設之可行性,建議除應增設一定比例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綠地用地面積應佔該專用區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以滿足未來該專用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需求外,並建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所提「產業專用區」之管制事項(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八、有關「高鐵車站專用區」部分:(一)查該專用區為保留細部設計之彈性,並未細分交通設施用地或附屬事業用地,而訂定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其開發強度及、分區使用管制及規劃設計原則等,核屬必要,惟考量為釐清該專用區與周邊土地使用分區配置之關係,建議規劃單位會同高鐵局補充說明未來該專用區內規劃配置構想,轉運位置與功能、人行車行動線、與鄰近商業區活動之關係,及都市景觀通視連貫性等,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二)本計畫區所劃設之二處「高鐵車站專用區」街廓,建議配合不同之土地使用管制與功能,區分為「專(一)」與「專(二)」,至與「產業專用區」毗鄰部分,該「高鐵車站專用區」地面應予挑空,俾與「產業專用區」兩者維持景觀通視之連貫性。(三)有關上開二項建議,經充分討論後,建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所提擬調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計畫圖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草案。九、有關「高鐵車站專用區」周邊擬劃設之商業區部分:(一)鑒於日後高鐵車站地區周邊商業服務與出入車站旅次等活動之頻繁與多樣化,建議規劃單位會同高鐵開發單位就站區大廈與鄰近商業區二樓直接以高架方式連通之可行性等詳予研究,如屬可行,建議於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研增訂條文予以規範之,以求有效紓解站區人行旅次之動線及結合鄰近商業活動機能。(二)考量該商業區周邊路外停車場之發展需求,除建議採納規劃單位意見將鄰近之「公一」用地增列指定地下供停車使用,及其開挖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外,請規劃單位依照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按計畫區內居住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之○.二倍,估算公共停車需求,並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足夠公共停車空間」之規定,詳予推估調整減少各鄰里單元原劃設之停車場用地面積,並於該商業區鄰近地區增設適當之停車場用地面積。(三)有關上開建議事項,經充分討論後,建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所提擬調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詳如本專案小組修正後之計畫圖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十、有關計畫書、圖部分:該府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圖,係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八十六內二七○六七號函示:「請照本院林政務委員振國協調結論辦理」,其中協調結論四略以:「連同民眾陳情意見併提台灣省都委會審議時,其審決事項毋需再修正書圖,逕將省都委會會議紀錄連同計畫草案一併送請內政部核定,以爭時效。」,因屬特殊個案,故建議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完竣後,該府報部核定之修正後計畫書、圖部分,應請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辦理。十一、本案專案小組修正後之計畫圖部分:計畫圖擬修正內容建議由規劃單位列席代表配合前開各審查結論,補充說明討論決定。十二、本案專案小組修正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查本案原報部核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產業專用區」開發管理要點、已發展區土地再開發管理要點、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準則等四種,本專案小組配合前開審查結論,充分討論後,建議將上開四種合併為「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乙種,並建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所提擬整合修正後之管制要點草案(詳如附件),該要點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三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四章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第六章附則等內容,並由規劃單位列席代表配合前開各審查結論,補充說明討論決定。十三、逕向本部陳情建議意見部分:〔WORD_TABLE:t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