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6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市立體育場(體育場用地)、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及松北分局(機關用地)為台北巨蛋體育館用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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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61
案件id
MOIO4461-4-001-b4472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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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三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府都二字第八六O九六四九九OO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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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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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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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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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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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台北市政府迅就左列各點提出具體之補充說明書面資料送部,並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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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開專案小組已召開四次審查會議及交通、環境、方案研擬等專案小組分組會議後,業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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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四三一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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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體育場用地及機關用地為台北巨蛋體育館用地,並以BOT方式作複合式開發,除巨蛋體育館主體建築外,尚有旅館、商業、文教機構等附屬設施,涉及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有關規定適用疑義,應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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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政策評估方面,因計畫建蔽率太高,室外空間狹小,應請就本計畫案對社會價值、交通衝擊、公共設施、公用設備、都市防災、都市景觀等問題補充正負面評估資料,並考量可否縮小台北巨蛋體育館規模,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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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以BOT方式開發方面,應提出具體之建築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並進行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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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限制規定部分,涉及台北航空站飛航安全標準、禁限建範圍之調整,仍應俟行政院核定修正後,始得同意放寬。」七、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許委員坤南、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歐陽委員嶠暉、謝委員潮儀、張委員十泊、林委員大煜、倪委員世標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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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經台北銀行廖董事長正井(巨蛋工作小組召集人)、台北市政府陳秘書長哲男、都市發展局張局長景森於會中明確表示該市興建巨蛋體育館之需求至為殷切,並補充說明該府將採下列配合措施:「一、朝向減低座位席次,並維持巨蛋體育館具國際水準方向規劃。二、原有都市之機能(如民眾晨間運動),將配合研擬適當之因應措施(如周邊學校之開放),以維持應有之環境品質。三、因本案減少之公園綠地面積,將於松山區通盤檢討增加至少十一公頃。」。此外,鼎漢工程顧問公司孫副董事長以濬列席表示,本案該公司受託辦理交通評估所採行之交通改善措施(大眾運輸系統、延遲疏散時間及循序漸進增加席次等),將有助於解決本會委員疑慮之交通衝擊。本案原則同意變更為台北巨蛋體育館特定專用區,並採BOT方式開發,請台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後送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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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檢討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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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討體育館座位席次及商業設施面積比例:從基地發展限制條件與實際活動需求,檢討座位席次、商業設施面積及比例,訂定適當之建蔽率、容積率及使用項目,並應使巨蛋體育館具國際水準。此外,因修正後計畫建蔽率(六○%)仍嫌太高,室外空間狹小,為使BOT具體可行,請台北市政府研究補助適當經費之可行性,以減少開發強度,減輕對環境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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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配合本變更案之實質交通建設計畫(含計畫時程及相關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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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適當之行政管理措施及配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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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安全、防災及避難設施,再進一步檢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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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引用資料及相關案例之來源、正確性,請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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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式之巨蛋體育館工程造價高,為使財務計畫可行,必須增加商業設施開發量,其必要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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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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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蛋基地週邊道路人行空間淨寬至少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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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減少之公園綠地面積,應於松山區辦理檢討變更都市計畫時,補足公園綠地之不足(至少增加十一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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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走廊及二樓避難平台,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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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綠化及開放空間,應維持其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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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蛋體育館一樓外圍十五公尺寬之走廊,應開放民眾免費使用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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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有關法令規定適用疑義,變更後計畫名稱請修正為「台北巨蛋體育館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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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對歷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之處理情形,請該府重新查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