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61-臨時動議-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倉儲批發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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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61
案件id
MOIO4461-6-004-55f2d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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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五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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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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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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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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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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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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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書部分,係於經濟部「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審議推薦時,由申請人與台南縣政府所簽訂之,惟經各級都委會審議後之實質內容已有變動,申請人與台南縣政府允應依照本計畫案最後審定之實質內容,修訂原協議書,再經法院公證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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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於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已違規營業,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至擬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仍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將來新建、改建時,並應自基地西側主要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應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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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原為甲種工業區,請台南縣政府查明其變更前之工廠類別,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者,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